广 西

广西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1名

2月1日0至24时,全区无新增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全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本日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1名,现有74名密切接触者正在隔离医学观察。

全区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67例,累计治愈出院263例,死亡2例,现有在治本土确诊病例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来源:广西卫健委)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

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杨光毅可以申请会见近亲属,但杨光毅拒绝申请。

杨光毅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第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光毅限制减刑。

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审查期间,被害人的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为发泄私欲,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强行劫持同村幼女杨某某至山上,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致杨某某死亡。杨光毅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案发后,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综合考虑杨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杨光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线,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

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执行死刑,彰显了国家法律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以贯之的严惩立场。(来源:广西高院)

广西一养鸡场出现57公斤大蟒蛇

腰有50厘米粗

2021年1月31日8点40分,北海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市民电话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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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派出廉州消防站指战员赶往合浦县星岛湖马岭进行帮助处置。到达现场后,消防员在养鸡场的山坡上发现该蟒蛇,消防员准备好捕蛇器及装蛇的编织袋,在村民的指引下找到了大蛇的藏身地,随后利用工具将蟒蛇抓获。

2月1日上午,合浦县林业部门的人员来到合浦县消防大队与消防员一同对蟒蛇进行测量、称重,据测量,这条蟒蛇长约3.8米,重约57公斤,粗约50厘米。

随后,消防员将蟒蛇移交给当地林业部门进行处理。(来源:广西新闻频道)

南 宁

南宁解除隔离观察

外地协查病例的密接者1人

2021年2月1日0-24时,南宁市无新增报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观察外地协查病例的密接者1人。

截至2月1日24时,全市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56例;累计治愈出院55例;现有在治确诊病例1例。(来源:南宁卫健委)

无期徒刑!

南宁东葛葛村路口车祸造成2死多伤

一审判决来了

2019年8月21日,南宁东葛葛村路口,一辆小车因冲撞多辆电动车、多名行人及小车,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肇事小车司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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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通报表示,2019年8月21日21点46分,南宁市东葛葛村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号牌为桂A978QW的小轿车沿东葛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一辆号牌为桂Axxxx0的黑色小轿车及多辆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1男1女,均为成年人)、7人受伤(1人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中2人已经出院、5人留院观察治疗),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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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赵某(男),事发时驾驶桂A978QW小轿车,当行驶至东葛路时,先追尾碰撞一辆出租车。在双方司机协商处理过程中,赵某强行驾车离开,继续行驶至东葛葛村路口,与桂A号牌黑色小轿车及多辆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发生碰撞。

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据赵某回忆,事发当天下午6点多,他和几个同事宴请相关部门的领导。在吃饭时,他喝了些红酒。晚上9点多,饭局结束后,他开车准备回东葛路的家。当他驾车行驶至东葛路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前驶入东葛路辅路时,车头碰到前面一辆出租车车尾。事发后,他下车跟出租车司机农某协商,但农某说要等车主来才能决定。其间,农某执意要报警,还说他喝酒开车,要交警过来处理。

赵某称,协商十余分钟未果后,因害怕对方找人欺负自己,他就驾车离开现场。在离开过程中,由于辅道的车比较多,他本想踩刹车减速,却踩到油门,于是车速越来越快,这时他慌了,驾车至东葛葛村路口右转进入葛村路的过程中,撞到了多名行人和车辆。

“碰撞后,我更加慌张,想踩刹车减速但没踩到,反而还踩到了油门,车子开始失控了……”赵某说,驾车继续往前行驶了100米后就冲上葛村路东侧人行道上的一家店铺面前,撞倒几辆电动车后,车才停下来。

据赵某同事证实,当晚十余人一起吃饭,共喝11瓶红酒,赵某喝了红酒。

出租车司机农某表示,他是出租车的代班司机。在追尾事故发生后,他跟赵某协商,赵某要求放他一马,且提出赔偿200元、500元,农某说自己不是车主,不能做主,并提出要报警、报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赵某突然就倒车撞到路边绿化带然后往前开,农某想阻拦,但对方没有停车……

赵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南宁新闻综合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