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张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南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深南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2015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优质投资项目为名,向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及个人奢侈消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不能返还,涉嫌集资诈骗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刘某某、游某某、柳某某、周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柴某、曾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在明知深南创投发行销售的基金产品未备案及公司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下,在深南创投公司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相关基金产品,领取高额工资及提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附原文: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万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南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深南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任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维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任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游某某任财富事业部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任机构事业部总经理;犯罪嫌疑人周某任渠道事业部总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任机构事业部总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任渠道事业部总监;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任独立事业部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柴某任投行部项目专员和募集团队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张某任销售团队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任私人银行部总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任财富事业部总经理。

2015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优质投资项目为名,向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及个人奢侈消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不能返还,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刘某某、游某某、柳某某、周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柴某、曾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在明知深南创投发行销售的基金产品未备案及公司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下,在深南创投公司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相关基金产品,领取高额工资及提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