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条宜宾珙县男子用手机偷拍女子洗澡,后又猥亵该女子的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男子猥亵罪名成立,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截图
该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余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窜入珙县余某1家二楼,使用手机照相功能偷窥正在洗澡的余某1,被余某1发现后,余某1便跑往自己的卧室躲避,杨**追进卧室,用右手掐住其颈部、强行用左手摸其胸部、阴部。余某1丈夫姚某了解情况后,电话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再次返回现场,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姚某报警。随后,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杨某某抓获到案,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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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勘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病情证明单、伤痕照片、通话记录截图,被害人余某1陈述,证人余某2、宋某、李某、姚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起一直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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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余某1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出鉴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原量刑建议上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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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