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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就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分装、贮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县域24小时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二、进口冷链食品入库(柜) 前,经营单位应核对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封存,及时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核酸检测和消毒费用一律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自2021年1月开始,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将进口冷链食品的购销信息录入“黔冷链”(贵州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

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全面清洁和消毒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消费实名登记销售和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进口冷链食品及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分区、分类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专区存放、专柜销售,存储、卸货、搬运通道等区域搬运、装卸等从业人员应与其它非进口产品分开。批发、零售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及非进口食品应分冰柜或隔层存放。

五、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一周一次的核酸检测。

六、广大群众尽可能不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如发现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七、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的经营单位,一律关停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储存、运输冷链食品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报备及举报电话:0857-622280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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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丁树银 周天贵 责编 ▏何 欢 编审 ▏赵峰

总监制:周 璐

监 制:叶启伟

新闻热线:1558573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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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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