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年货少不了要采购各类食品,那么在新民法典实施后,配套司法解释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障都有哪些规定?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增长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一、食品经营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简单来说,食品经营者一般指消费者所购买食品的商家,线下则为超市、食品店、线上则是电商平台、电商店铺等直接为消费提供服务或直接进行交易的主体;而生产者即一般所认知的品牌、生产厂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找准主体,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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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营”或让人误以为是“自营”,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东曾经在“自营”问题上闹出过自营≠自己经营的争议性案件,但在食品领域目前最高院已经确定标准,自营的电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即便未标记自营但实际经营或者误导消费者认为是自营的食品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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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商应当做好准入审查,并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补救和配合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进一步加强平台监管辅助责任,为消费者食品安全增加一层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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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赔承诺不能张口就来,否则赔穿;

第八条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假一赔十已经作为法规基本要求后,假一赔百的戏码也不断上演,因此司法解释绝不怜悯那些敢于造假售假的经营方或生产方,对于敢于承诺赔付的主体,即便其承诺标准比法规更高,人民法院也将欣然支持;

五、食品安全但虚构品质?仍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假货,目前市场上还有各种浮夸货,一方面固然有商家为了提高竞争力在宣传中无意夸大品质的宣传,但另一方面也确实有商家故意以次充好,或宣传可能根本不存在品质来增加销量;对于此种“聪明”手段司法解释也予以了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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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秉承双符合原则,疫情时期更为重要

第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冷链生鲜消费日益增长的今天,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的频率也不断提高,但在目前全球疫情肆虐但我国一枝独秀的情况下,更加应当严抓食品标准执行,避免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千家万户,上了喜庆的年夜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