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除非地上有房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小崔早年就和父亲一起变成了城市户口,2011年,在农村的叔叔将爷爷留下的瓦房扒掉建了新房。

小崔认为,他对爷爷的老房子享有继承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应当对老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叔叔建新房就是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叔叔停止侵权、拆除老宅上的建筑物、恢复到爷爷当年房屋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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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洛阳中院认为:

因小崔主张的老宅房屋已不存在,故小崔无法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直接享有该三间房子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小崔主张停止侵权、拆除老宅上的建筑物、恢复老宅原有的土木结构原状,于法无据,且该请求不利于发挥宅基地的效用,故驳回诉请。

(03)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宅基地上要有房屋,如果是空宅基地,则不能继承。

小崔赖以继承的房子没了,根据“房地一体”,土地自然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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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此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发布通知。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虽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但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房地一体”是指“地随房走”,而不是“房随地走”。

(05)

贵阳小李早年也是和父亲一起变成了城市户口,爷爷留下的祖屋因老化失火,自然垮塌,于是叔叔推倒重建。

现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把继承的祖屋折合新房两间给自己居住。

因祖屋已被拆除,经法院解释,小李又将诉请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要求叔叔赔偿150万元。

贵阳中院认为:

在叔叔翻建房屋之前,三间祖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

叔叔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翻建,侵害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权益,现小李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因该房屋已被叔叔拆除翻建新房,原物已不存在,叔叔应折价赔偿小李所享有份额的房屋相应价值2.5万元。

(06)

城市户口子女,可以因房获地,而不能因地获房,因此倘若“叔叔们”擅自在祖宅上建房,侵犯的是自己老房的物权,当事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既不能学洛阳小崔要求推倒叔叔建的新房,恢复原状,也不能学贵阳小李要求分割叔叔建的新房。

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必须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即如果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进入不可居住状态,继承人就不能继续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了,也即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继承后的宅基地的转让仍受限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可以预期,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将出现“翻建农房”情况,那么,根据现有相关规定,翻建农房要申请,城镇子女继承而来的宅基地能否允许翻建,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我们预计,政策导向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翻建,但不是所有继承宅基地都允许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