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正准备注销自己开设的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涉及的业务范围有:服装服饰、玩具、母婴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宠物用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汽车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了解:账上近三年报表上有存货50万,一直未变动,报表上除货币资金、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其他报表项目应无余额。

解析:关于存货处理

1)如果按照存货50万原价销售,按照现行13%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500000/1.13*13%=57522.12

由于该公司没有留底税额,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为57522.12

需要缴纳的附加税为:57522.12*(7%+3%+2%)=6902.65

合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为64424.77

2)该公司存货,由于时间久,和税务局沟通后同意以11.3万低价销售

需要缴纳的附加税为:13000*(7%+3%+2%)=1560

合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为:14560

销售货物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总结: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情况下,折价销售比原价销售少缴纳增值税49864.77

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是运用了税法中关于折价销售的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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