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我国的征收拆迁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将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国有化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由于之前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导致很多征收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恶意压低补偿款的事情。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土地征收成为建设使用用地的唯一渠道,而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认定成了违规操作。

这种情况最终会导致的后果是,本不应属于征地范围的农民土地房屋违法的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也就是拆迁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做的是商业拆迁,这就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未来的生计问题。

正因为过去总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所以《土地管理法》新增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也需要被征收的情况,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如果不符合以上六种情形,那征收方则涉嫌违法拆迁,被征收人有权进行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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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也纳入了补偿项目中。

不管是宪法,还是原《土地管理法》,亦或是新《土地管理法》,都有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如何保障?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不管是旧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一直秉着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到底是怎么具体的保障法,在新规的第48条有明确的记录。

第一:未来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这种做法会弱化国家和政府对房地价格的行政干预,同时扩大地方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被征收人则可以获得较为公平的补偿。

我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一点是,最好的计算补偿的方式是,在征收公告下发后的当天,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屋的房价作为参考。这样如果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款比较低的话,被征收人可以及时进行维权。

第二: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新增了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未来一旦发生征收拆迁,被征地农民就无须担心房地被征收后,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了。

第三个方面:土地征收的程序也有所变动,从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以前征收方想要进行征地拆迁,需要拿到审批机关的征地批文,才能开始正式组织征地、签约,而新的《土地管理法》则有所变化。征收方将需要先拿到和村民签署的补偿协议,再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

这就是所谓的“协议拆迁”,未来的所有征收拆迁项目都将先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开展。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需要知道自己的房屋价值多少、选择安置房的情况下能够置换到哪里的房子,以及在什么时间段能够拿到补偿款等等,被征收方将占据一定的话语权,当然,这是在征收方严格遵守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生效。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