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打扮时髦的女子在超市购物时,被身后一男子强行扑倒,实施猥亵。而超市店员路过时只是看了几眼,把碰歪的梯子扶正,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目前当事人已报警,警方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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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对一女子进行强制猥亵,这饥渴到什么程度了?更可气的是,超市店员居然全程观望,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真是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发挥得淋漓尽致。

1、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该男子实施的并不是一般的猥亵行为,而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女子压在身下无法动弹时实施的猥亵行为,这已经符合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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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该男子实施强制猥亵的地点是在超市内,超市属于公共场所,而超市的店员看到了男子实施强制猥亵的全过程。因此,该男子的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情形,理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属于加重情形,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超市是否要为此负责?

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遇危险,超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防止危险。

本案中,该男子在实施强制猥亵,作为店员,理应及时救助。这时并不要求店员有多好的身手,只需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阻止即可。比如拉拽该男子让其无法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将男子踹开。

但超市店员全程看戏,无动于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店员打伤男子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店员因救助女子,即使造成男子受伤,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应对其过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