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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30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并发布6个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袁丽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三级调研员卢莹主持发布会。

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波

杨波通报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自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甘肃省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步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20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各类案件19798件26021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85.93 %。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19157人,提出量刑建议15284人,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9152人,幅度刑量刑建议6132人,占比分别为59.88%和40.12%;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1357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88.83%,其中采纳幅度刑量刑建议4956人,采纳率为80.82%;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8621人,采纳率为94.19%。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出庭的11574件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2345件,占20.26%;适用简易程序5008件,占43.27%;适用普通程序4221件,占36.47%。

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从宽得到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从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层次,最大限度落实实体从宽。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573人,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25.26%;被判处3年以下轻刑的案件,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数的90.41%,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占45.91%。

注重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得到落实

积极履行诉讼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全省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占63.53%,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的案件均在10日内办结,平均办案时间缩短7.5天。兰州市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且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启动“轻刑快办程序”,通过与看守所、法院沟通协商,建立“集中提审、集中出庭”机制,诉讼效率显著提升。

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稳定性得到增强

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注意总结分析以往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依法审慎提出明确量刑建议。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1月份的29.3%上升至11月份的68.06%,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从1月份的76.95%上升至11月份的96%。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彰显

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保障”的原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对256名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高度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在办案中注重对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法律规定的释法说理,并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通过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除少数指定辩护和自行委托辩护的情形外,全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达84.54%。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体现

对发生在邻里、同事、亲友间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的,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主动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中,在保持稳定适用率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应用尽用,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同时强化与相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该制度稳健运行,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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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袁丽

袁丽通报了6个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三级调研员 卢莹

本次新闻发布会邀请了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日报、中新社、法治日报、甘肃日报等31家媒体记者参加。

@中国日报记者郑艳慧:杨专委,您之前提到,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只是对新型犯罪和不常见的犯罪,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可以提幅度刑建议。但是有人认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会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您怎样看待?

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波:第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首先是请求定罪,其次是请求量刑。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就是求刑权。依法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第二,从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早认罪。而且,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参与量刑协商,也有利于促进量刑的公平公正。第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相关联,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拥有求刑权,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又强调法官的最终裁判权。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心理,从而为法官最终裁判打下良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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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贺娜娜: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权益?

甘肃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袁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强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来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是在确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但暗地里隐匿、财产转移,有能力赔偿却不赔偿的,不认定为认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方面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