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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最新处罚决定书,秦皇岛部分浴池存在违法行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此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布...

秦皇岛两家浴池涉嫌违法被处罚

源泉浴池涉嫌违法

1 昌黎县源泉浴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C97Q95A

住址(地址):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

法人代表:刘昌

2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的昌黎县源泉浴池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浴池西侧锅炉内正在燃用散煤,在你浴池北侧拖拉机内发现散煤,全程有你浴池经营者刘昌在场,经调查询问,我局执法人员与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进行了抽样,在秦皇岛冠发煤炭处进行了称重,重量为1吨,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煤检字No:QH2010196W),检验报告显示你样品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干燥基全硫不合格,经调查询问你散煤于2020年9月820一吨购买的。你浴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煤检字№:QH2010196W、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过磅单》为证据。

3 违法依据

你浴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你浴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0〕5166号),于2020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0〕5167号)的形式告知昌黎县源泉浴池陈述、申辩权。你浴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违法行为类型:1.煤质或石油焦超标 1 倍以上的,百分值30%-40%,鉴于你浴池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标准值为≤10,检验结果为32.25,煤质超标1倍以上,按35%;2.年度违法行为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1%-10%,鉴于你浴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鉴于你浴池整改完成并停止违法行为,按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你浴池能够配合检查,按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你浴池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按0%;综上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浴池处罚款2460元×(35%+5%+0%+0%+0%)=984元(大写:玖佰捌拾肆元整)。

4 处罚详情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规财股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康三浴池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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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昌黎县安山镇康三浴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NA0CD92D2M

住址(地址):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

法人代表:康永勤

2 标题内容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的昌黎县安山镇康三浴池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浴池东侧锅炉内正在燃用散煤,在你浴池西南角发现散煤,全程有你浴池经营者康永勤在场,经调查询问,我局执法人员与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进行了抽样,在秦皇岛冠发煤炭处进行了称重,重量为0.77吨,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煤检字No:QH2010197W),检验报告显示你样品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不合格,经调查询问你散煤于去年820一吨购买的。你浴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煤检字№:QH2010197W、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过磅单》为证据。

3 标题内容

你浴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你浴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0〕5165号),于2020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0〕5166号)的形式告知昌黎县安山镇康三浴池陈述、申辩权。你浴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1.违法行为类型:煤质或石油焦超标 1 倍以上的,百分值30%-40%,鉴于你浴池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标准值为≤10,检验结果为32.13,煤质超标1倍以上,按35%;2.年度违法行为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1%-10%,鉴于你浴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鉴于你浴池整改完成并停止违法行为,按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你浴池能够配合检查,按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你浴池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按0%;综上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浴池处罚款(820×0.77×3)×(35%+5%+0%+0%+0%)=757.68元(大写:柒佰伍拾柒元陆角捌分)。

4 标题内容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规财股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