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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俗,那已商定订婚事宜,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1月22日,合浦县法院家事法庭经过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并邀请家事调解员参与,最终原告和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返还彩礼款2.2万元及彩金项链给原告,这场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化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被告均为化名)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9年春节期间,双方在原告家确定了婚姻之事,原告的母亲当场给了被告一条彩金项链,双方商定于2019年11月举行婚礼。2019年10月,原告的父母向被告送去聘金、三金等3万余元。因婚礼前原告的奶奶去世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婚礼延期,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6月,被告搬离原告家,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既然被告与其分手,应如数返还聘金3万余元及彩金项链等相关物品,被告则认为,聘金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合浦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承办案件的王法官依据家事案件的办案经验认为,贸然开展面对面调解可能会使当事人相互顶撞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决定先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法官通过分别听取原、被告对案件的主张,了解到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在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上。综合双方所表达的需求,法官引导双方从对方的立场出发换位思考整个争议,请当事人考虑如果自己是对方当事人,在那种立场下自己的做法又是什么。

在法官的引导下,原告和被告都有所触动,情绪也比较缓和,原告同意扣减部分彩礼款的追索。法官则借此切入说服教育,从原告的母亲着手做调解工作,充当双方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劝导。当双方的要求比较接近时,法官再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并邀请家事调解员参与,最终原告和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返还彩礼款2.2万元及彩金项链给原告,这场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化解。

当恋爱的尽头不是婚姻,彩礼便成了双方之间的一根草。该案中,因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可依的,女方应当返还;基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的数额应酌情予以扣减。承办法官从兼顾双方利益出发,最终促使双方缩小分歧,达成共识,一次性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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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北海政法

|责任编辑: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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