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浙江各地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有哪些规定?往下翻吧↓↓↓

杭州

“双禁”第6年

2021年是杭州“双禁”工作开展的第6年,今年又提出了哪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1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通知》,从禁售禁放、打非治违等方面提出要求,努力实现禁放区禁得住、非禁放区经营燃放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安全形势平稳。

禁止燃放区域

《通知》明确,在下列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下沙区块;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钱塘新区大江东区块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烟花爆竹“双禁”范围。

在上述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同时,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军事设施所在地;

  •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此外,《通知》明确,要切实加强杭州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公安、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将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

一方面,加大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库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点场所(部位)以及可能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集贸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原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检查力度。

另一方面,重点检查运输货车、面包车、厢式卡车等,严肃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运输车辆、警示标识和产品装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规行为。严禁乘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车。

为此,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将合理布局非禁放区零售店(点),严格零售经营许可条件,落实选址、面积及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电气和安全管理等要求,会同多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可拨打12350;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110)。

宁波部分区域

除夕至正月初五

允许燃放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人大公告第45号)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宁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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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心城区禁止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区域示意图

  • 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跑道两端各2公里,两侧各1公里的区域:海曙区古林镇的俞家村、施家村、鹅颈村、葑水港村;海曙区石碶街道的栎社村、汪家村、后仓村、黄隘村。

  • 宁波市轻纺城市场周边相关区域:东至梁家路以东三江超市、竹木市场、梁家村、建设银行区域;南至34省道轻纺城段以北;西至塘西中路南段、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剑鸣医院)以东、塘西中路轻纺城段(至商贸路口);北至商贸路沿街两侧、东方苑小区区域。

  • 重要建筑或设施5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宁波市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宁波中心城区限制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区域示意图

  • 海曙区部分区域:机场路以东,与江北区、石碶街道、奉化江相连的区域。

  • 鄞州区部分区域:奉化江以东,东外环以西,鄞州大道以北,与江北、高新区相连围成区域。

  • 江北区部分区域: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庄桥街道部分区域:北至原火车北站货运线,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东至丽江东路李碶渡段围成的区域。

  • 高新区行政区域(贵驷街道除外)。

宁波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区域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21年宁波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天数为6天,具体时间:2021年2月11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五)。

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配送时间: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初五),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21年2月19日(正月初八)前,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其他规定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网点供应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 批发经营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 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销售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 A、B级专业燃放类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 必须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允许燃放的区域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 举报电话: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应急管理局12350;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公安局110;海曙区:81987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00,高新区:87900110。

温州禁放区外

除夕至初二允许燃放

日前,温州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洞头区除外)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禁燃区域、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销售零售与燃放时间

零售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初二)。允许燃放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禁止燃放区域

  •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 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 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 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第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等部位设置储存点。

第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第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燃放的规定,尽量避开交通要道、人员密集区域场所,选择空旷场地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温州市政务热线电话为12345,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为1235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