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泰坦股份”)股票将于2021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其新及陈宥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1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泰坦投资、股东融泰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1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赵略、吕慧莲、车达明、吕志新、潘晓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1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监事的于克、张明法、张国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董事赵略配偶王亚萍及其子赵拓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赵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2021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赵略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赵略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若赵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赵略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赵略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梁行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票,并将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发行人限售股份。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本企业公开发售股票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将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5月21日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该议案适用于议案有效期内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议案亦明确,议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遵从有关规定。该议案有效期内,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议案进行修改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发行人承诺: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二分之一(税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的现金分红(税后),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泰坦投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三分之一,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1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一)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出具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泰坦投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泰坦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泰坦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泰坦投资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泰坦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泰坦投资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泰坦投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泰坦投资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泰坦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泰坦投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泰坦投资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泰坦投资将及时、充分披露泰坦投资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出具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若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六、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努力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积累、巩固目前技术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积极发展转杯纺纱机和高速剑杆织机,重点研发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智能化的新一代高端纺织机械,将公司打造成为纺织设备国际主流供应商。

在坚持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客户、市场外延的同时,公司着眼于客户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实现大众市场与细分市场的兼顾。通过坚持技术创新和加快业务拓展,公司努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与竞争能力,增强客户粘性,强化公司议价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坚持现有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公司将推行更加全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通过认真梳理生产、经营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降低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通过挖潜改造,进一步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通过优化资本结构,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手段,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薪酬和激励机制,通过外部招聘与内部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并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同时,严格募投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公司愿意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发行人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6)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其新与陈宥融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发行人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6)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公司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7)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所有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今后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2、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发行人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

3、涉及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在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旭冬、张彦周、王瑾作出《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为保持独立性,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及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3、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作出的其他承诺

1、历史沿革中未出资资产的相关承诺:2020年12月10日,实际控制人出具确认函和承诺:本人确认:职工持股协会目前所持有并管理的资产主要为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股权,最终归属于原泰坦纺机总厂劳动者集体所有;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职工持股协会的具体经营,未来如职工持股协会或该部分资产需要进行改制、量化、分割、分配和处置等,本人将遵循有关历史文件、法律法规和政府意见等,遵守政府指导,保证不损害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因泰坦股份历史沿革、集体企业改制、历次量化、集体资产分配处置相关事项出现纠纷,发行人产生赔偿责任,将由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不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相关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郑重承诺:“如果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股份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3、未办证房产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如泰坦股份的房产(包括办公楼、厂房和宿舍及临时棚屋)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无需泰坦股份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泰坦股份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若因房屋没有权属证明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无需泰坦股份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罚款。

若因房屋没有权属证明的情况而造成泰坦股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本人/本公司愿意无需泰坦股份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

同时,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任何因没有房屋权属证而给泰坦股份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就资金占用情况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不与发行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5、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4,994.18万元,若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买方信贷客户违约,被相关业务银行要求划转保证金、代偿货款或者直接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偿债义务,本公司将支付相关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确保买方信贷业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0年6月30日,泰坦投资(母公司报表)总资产25,795.98万元、净资产25,791.70万元、货币资金为4,560.65万元,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如若买方信贷业务客户违约,发行人需按照银行要求履行代偿义务时,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将代为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9年5月21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有关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请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有关内容。

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华龙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锦天城律师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中天评估公司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5,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8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5.72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泰坦股份”,股票代码“003036”;本次公开发行的5,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自2021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8日

(三)股票简称:泰坦股份

(四)股票代码:00303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6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4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5,4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概况

1、中文名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tan Co.,Ltd.

2、注册资本:16,2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陈其新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8月12日

5、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邮政编码:312500

6、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纺织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器材、家用电器及配件、胶丸机械、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纺织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9、电话:0575-86288819

传真:0575-86288819

10、互联网网址:www.chinataitan.com

11、电子信箱:ttdm@chinataitan.com

12、董事会秘书:潘晓霄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任职起止日期

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1年1月4日届满,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换届决议,新一届董事成员未发生变动;独立董事张彦周已连任两届满六年,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发行股票上市阶段,为保持管理稳定,在新选出新的独立董事之前,仍有其履行相应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义务,直至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公司将在首发股票上市后,尽快选出新的独立董事予以替换,张彦周同时承诺将积极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的管理职能正常运行。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依据各持有人持有的间接股东的股权比例乘以间接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计算所得。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

(1)公司控股股东为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87.31%的股份。

(2)泰坦投资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其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582673538C,注册资本为1,047.716万元,实收资本为1,047.716万元,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7号,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3)最近一年一期泰坦投资(母公司报表数据)资产及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以上数据业经审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其新、陈宥融父子,陈其新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418.7635万股,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51.97%。陈其新先生194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6241949********,住所为新昌县南明街道湖滨二路*号。

陈宥融先生通过融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2.84%的股权。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6241979********,住所为新昌县南明街道湖滨二路*号。

(2)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三)发行人上市前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08,716户,发行后上市前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8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7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03.0708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3,2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8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101.02360倍,中签率为0.0322474166%。

根据《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获配数量为2,707,414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14%,配售比例为0.0111195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获配数量1,133,332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99%,配售比例为0.00961429%;其他投资者获配数量股1,559,254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8.88%,配售比例为0.00307142%。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7,673股,包销金额为615,889.56元,包销比例为0.1993944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88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277.2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2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610.7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每股发行费用为1.04元/每股。(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前行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277.25万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为4.79元。(根据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0.25元。(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4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编制了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16号审阅报告。上述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十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5,059.1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1.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75.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5%。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三、2020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表,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17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20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63,054.91万元,同比增长8.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125.91万元,同比下降4.76%。上述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2020年盈利预测情况”及“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十三 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1年1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三)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四)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

(五)联系电话:010-88086668

(六)传真:010-88087873

(七)保荐代表人:韩泽正、石培爱

(八)联系人:韩泽正

二、上市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其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意见如下:

泰坦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龙证券同意担任泰坦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