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年1月24日,广西南宁白沙大道星光立交辅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现场太过惨烈,无法放图)

警方当场将肇事车辆驾驶员杨某(男,31岁)控制,杨某向警方供述其为汽车4s店员工,自己当时正驾驶无牌新车,因车辆失控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向警方下跪以表示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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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有许多人发出疑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死者的家属以及伤者又该向谁索赔?

那么大帅作为南宁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该男子确实是4s店工作人员,昨天我去长久世达保养时他们员工和我聊了这事,而且如果是想买车的人试驾,车上也不可能只有一个人。

该车没牌照没保险保险公司肯定是不用赔的,若是死伤者有保险,再根据具体情况另外计算。

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很好回答:4s店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死者家属和伤者可以直接向4s店索赔,而不是向该工作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该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s店直接赔偿就完事了。

如果该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s店也得赔完之后才能向其追偿。

总之就是,无论怎样4s店都得先赔钱再说。

至于死者家属和伤者能向哪几个主体索赔:

若车子没问题他们可以向4s店索赔;若车子有问题,他们既可以向车子生产商索赔也可以向4s店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说完民事部分,我们再聊聊刑事部分

刑事犯罪无非就两种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

该工作人员如此高速且持续的在市区内驾驶车辆,其心态应当认定为故意

若为直接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若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种罪名在本案中影响并不大,4死6伤,哪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概率也是死刑

若本案情形为工作人员在加速之后,车辆突然发生了故障导致无法刹车,则其心态应当认定为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本案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还有一种可能情形为意外事件,即车辆突然失控自己加速且无法刹车的情况,当然这种概率...

若为意外事件,则该男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即不需要坐牢。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可能会有人觉得意外事件非常扯,但在证据未能完全公布之前,也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

我是汤大帅,一位正经普法的法律人,如果你喜欢我的回答,麻烦点个关注,有事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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