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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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该罪名的无罪辩护,本律师通过网络检索,检索到介绍贿赂罪不起诉决定书52份,经过分析,法定不起诉3份,证据不足不起诉5份,酌定不起诉43份,总结如下无罪辩点。

一、法定不起诉:犯罪构成要件不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7月12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为帮助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其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益产生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二、法定不起诉:过追诉时效

2、崇检刑不诉〔2018〕29号,崇阳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3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沈某某介绍贿赂事实存疑,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且立案时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爱兵不起诉。

3、鄂荆州区检刑不诉〔2018〕24号,湖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8月24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0万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构成介绍贿赂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为帮助罗某某、余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但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阜清检公刑不诉〔2018〕3号,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6月8日

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在认定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的证据有李某某的供述、许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但三人的陈述的细节(给许某某钱的过程)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加之行贿人的证据没有取得,因此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在认定李某某涉嫌贪污罪的证据有李莹、韩某某证人证言和临时用工书证、李某甲个人日记、阜新市**中心**院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和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李某某将临时工工资领取的事实,无法证实将此款占为己有,以及占为己有的数额,并且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直没有对其贪污行为作有罪供述,辩称医院实际发生基础维修事实,以上事实均有许某某签字证实,且已经把钱交给临时雇佣的劳务人员,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医院是否有临时雇佣劳务的支出,劳务人员是否得到钱款和获取的数额,其他证据不能佐证,形成不了完整证据链条。李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不是十分完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李某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贪污罪有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他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4件):民丰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鄂樊城检刑不诉(2018)10号、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南市茅检刑不诉〔2017〕6号

四、酌定不起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情节轻微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郑二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6、浦检刑不诉〔2018〕2号,浦北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8日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7、巴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重庆市巴东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01月08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8、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75号,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08月16日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介绍贿赂的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五、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坦白/自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9、鄂樊城检刑不诉〔2017〕2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其他类似案例(3件):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渝长检刑不诉〔2015〕34号、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8〕4号

10、鄂来检刑不诉〔2018〕2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其他类似案例(3件):铁检刑不诉〔2015〕2号、湘慈检诉刑不诉〔2016〕13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7〕76号

六、情节轻微不起诉

11、扶检刑检刑不诉(2017)2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的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其他类似案例(30件):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长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大呼检刑不诉(2018)1号、清检公诉刑不诉(2014)12号、辽西检刑检公诉刑不诉(2016)30号、香检刑不诉(2018)11号、广检诉刑不诉(2015)10号、西检诉二刑不诉(2018)3号、拱检刑不诉(2017)225号、辽西检刑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恩市检诉刑不诉(2018)95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51号、防区检刑不诉(2018)14号、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6)71号、文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湛开检公刑不诉(2014)16号、砚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四西检职检刑不诉(2020)2号、佳向检诉刑不诉(2018)7号、公检刑检公诉刑不诉(2017)33号、丛检公诉刑不诉(2018)44号、余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陆河检公刑不诉(2018)2号、广利检公刑不诉〔2018〕40号 、恩市检诉刑不诉〔2018〕103号、穗埔检诉刑不诉〔2017〕4号、长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泌检刑刑不诉〔2018〕12号

(以上是张毅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分享,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