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员工试用期提前30天通知离职被指无效,还被要求承担下任员工培训费”的报道引起热议。

  • 2020年12月5日,小柳在成都某公司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交了离职申请文档。
  • 2020年1月5日,也就是小柳提出离职申请届满30天后,小柳被告知接下来无需再来公司上班。
  • 此后小柳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公司未收到其有效离职申请”,且从1.6日起开始计算小柳旷工,同时要求小柳辞职的话需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300元。
  • 在与公司沟通过程中,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称此前小柳的离职申请并非书面形式提出,以为是她的玩笑话,所以无效。
  • 而下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公司则表示劳动合同中并未写明“不需要承担”,因此需要小柳承担。
  • 对于上诉,公司表示“没必要扯那么多”,小柳如果有意见可以去劳动仲裁。与此同时,本该1月15号发放的12月的工资,小柳至今未收到。

看完以上该公司的“全套操作”,@胖乎律师真的“惊叹不已”——这家公司已经不是不懂劳动法了,这简直是在“制定劳动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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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写有这样一条:

试用期离职要提前30天申请。

就这短短几个字,就有两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地方:

(1)试用期离职,按照劳动法规定无需30天通知,只需3天通知;

所以,事件中该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关于试用期离职的规定,本就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相违背,属无效条款。

(2)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需申请,也不需要所谓领导审批;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格意义上,从法律角度来说,并不存在“离职申请”这一说——

  • 首先如果是劳动者明天就要离职,那么此时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 其次如果正式员工提出自己将于 30 天后离职,试用期员工提出将于 3 天后离职,这种情况其实并不需要和公司进行协商,只需要“通知”就可以了。

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小柳仍在试用期,无需(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口头也可以。(并且再深究的话,关于书面形式,《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局限于纸质的离职申请,包括微信等电子数据。)

所以事件中小柳(发送微信文档告知离职)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那么3日后(根本不需要30日),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已经合法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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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更是无稽之谈!

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关于离职后的下一任员工试岗培训费——

小柳提出:“合同里没写这一条啊”。

而公司领导竟然耍无赖反驳称:“那合同里也没有写着不需要承担啊”。

上一任员工离职后的新员工的培训费,竟然要从上一任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说轻点这叫“变相克扣工资”,说重了这就是“敲诈勒索”啊。

不管怎么说,就是翻遍整个劳动合同法,这笔费用都“找不到落脚之地”。且先不说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就算约定了,还是那句话——约定不能大于法定!违法条款一律无效!

并且在该事件中,小柳称此前公司离职的好多员工都被克扣了这笔“新员工试岗培训费”,从中也能看出,公司“无知”又“无畏”,很大程度是吃准了“又不是什么大钱员工嫌麻烦不会走法律程序”。

但对此,@胖乎律师还是要鼓励劳动者合法维权——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般立案后5个工作日会有答复,告知是否受理,然后相关人员会上访公司核实情况。

一般来说劳动监察部门,会尽快敦促公司方和员工达成和解,如果条件满意,就可以撤诉。

(2)劳动仲裁(没有想象中那么麻烦!)

拿着相关材料证据,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45日-60日内就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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