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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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第1142条规定了相关内容:“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使其全部不发生效力称为遗嘱的撤回,使其部分不发生效力称为遗嘱的变更。遗嘱的撤回与变更包括两个类型:(1)明示撤回与变更;(2)默示撤回与变更。

明示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或者变更先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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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或变更。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即使在后遗嘱为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在后遗嘱默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撤回。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销毁或涂销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一并故意销毁或涂销正本与原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份与公证处保存的那份,这样才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以上就是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