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商业银行向试点收购机构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中应遵守洁净转让、真实转让的要求,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当坚持依法依约催收,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切实加强贷款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处罚、停止其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资质等监管措施,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刚刚,经商财政部同意,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监管部门以试点方式拓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和方式,对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升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效能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整体上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受疫情冲击及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银行不良贷款面临较大的反弹压力。虽然各家银行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但不良贷款“双升”的态势还没有完全转变。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不良贷款增加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金,不仅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加大了金融风险,也影响到了信贷资金合理有效的运用,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为此,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银行机构,都将不良贷款处置作为化解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处置渠道、处置方式,寻求各部门政策配合和法律支持。尤其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后,银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战略部署,采取一系列举措,推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仅在近三年时间里,推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近6万亿元,超过之前八年处置额的总和。

不过,目前商业银行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贷款执行的是财政部、银监会2012年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但相关制度明确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由于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受到限制,加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近年来的大幅度增加,由此导致个人不良贷款居高不下,风险较为突出。

而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放开了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限制,进一步扩充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同时明确了个人不良贷款范围,以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而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则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前者对银行来说,额度小、户数多、没有抓手,清收的难度较大,因此进行批量转让,有助于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后者因为有清晰的抵(质)押物,银行清收起来比较容易一些,因此暂时没有纳入。在当前银行机构面临不良贷款“双升”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可谓正当其时。

放开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限制,不仅进一步扩充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而且还为压降银行个人不良资产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有助于银行减轻经营上的负担,把更多的精力转向经营管理和产品创新;也有助于盘活信贷资源,腾出更多的资金和规模用于支持实体经济,提升服务经济转型发展的能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既然是试点工作就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试点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具体转让方案,充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论证打折出售、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的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应坚持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转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切实推动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稳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