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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庞律师你好,我觉得判决书上明确写着“只有殴打他人的故意”,那持警棍故意殴打他人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加重情节,致死原因缘于殴打行为,被告人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需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根本不成立。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公共场合社会关注度高,不赔偿不道歉结果情节较轻判了两年...
答:我认为检票员确实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殴打他人,并不意味着要伤害他人,比如踢一脚,打一拳,扇一个耳光,只能是殴打他人,不是故意伤害。

这个问题我曾经做过详细解释。
相互斗殴和故意伤害区别在哪里?
、还是“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吗?

很多派出所门口都有提醒,不要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认定新规出来了,关于打架是怎么规定的呢?
1.他动手,你还手,将对方打伤(轻伤害)以上,仍然要坐牢赔偿。所以,仍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2.他有错,先动手,下狠手,想把你打伤,可以反击,是正当防卫。
3.他先动手,你躲避逃跑,他追着打你,你反击,是正当防卫。
4.他打你,你打他,打平结束。你转身离去,他从后边打你,你反击,是正当防卫。
所以,遇到打架,最好的选择,仍然是躲避逃跑。
二、殴打和故意伤害区别


1.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打一顿出气,后者是想把人打伤打残。想想父母打孩子就知道了。
2.击打部位不同:后者是往非要害处打,比如发屁股、后背、踢腿、扇耳光,前者时要害处招呼,比如踹肋骨、打眼睛。
3.是否使用工具不同:殴打一般不使用工具,或者有限度使用工具,比如细木棍。伤害使用铁棍、木棍、刀、砖头等。
4.后果不同,殴打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伤害是犯罪,要判刑。
三、正当防卫要求不同。

殴打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正当防卫,否则是斗殴。故意伤害可以直接正当防卫,不需要任何条件。
《正当防卫意见》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3日发布,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查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二)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权力滥用。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根据整体案情,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到依法准确认定。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本案中,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换言之,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金胜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契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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