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份一天中午,王大爷在大街上遇到刘女士,刘女士是王大爷老街坊的妻子,刘女士见到王大爷后,心急火燎地说,我女儿把自己一条价值一万多元的金项链当了,今天如果再不赎回来了,就绝当了,当场提出向王大爷借6000元钱,等赎回项链后马上还钱。其实,王大爷跟刘女士并不十分熟悉,看在老街坊的面子上,就领着刘女士当场去ATM机取了1万块钱给了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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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刘女士分别以不同借口向王大爷借款共计3万元。王大爷让刘女士补写了借款3万元的借条,写好借条后,刘女士与王大爷聊起了天,眼看到中午吃饭时间,刘女士趁王大爷做饭之机,撕毁了写好的借条。王大爷发现借条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出警后,发现无任何证据,刘女士也当着警察的面对天发誓,是王大爷讹诈自己,警察一筹莫展时,警察的一个小动作,使得案件有了转机,当警察拿着撕下借条的笔记本时,透过阳光隐约看到被撕掉页的下一页,显示借条两个字,经技术鉴定,还原了刘女士写给王大爷的借条内容。在证据面前,刘女士不得不承认,自己因赌博欠下了大量赌债,骗王大爷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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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在既无人证也无监控记录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往往给出截然相反的说法,大多数情况下,警察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告诉当事人按民事纠纷处理,当事人迫于没有证据,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白吃哑巴亏。细想,这样的所谓民事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着刑事犯罪,但是要证明犯罪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否则,只能按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因此,在没有很好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本案中,就涉及民事纠纷与诈骗罪之间的紧张关系,正是警察的细心及丰富的侦查经验,加之发达的刑事侦查技术,警方取得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通过技术手段还原的借条内容,证明了王大爷与刘女士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仅有这个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刘女士的诈骗事实,构成犯罪要具备某个犯罪的构成,否则,仍然是一起民事纠纷。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本案中,刘女士三番五次向王大爷借钱的行为,客观上来说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客观不法性。但是要构成诈骗罪,要求刘女士主观上不仅要有诈骗的故意,还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是大部分财产犯罪的必备要素,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素。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关键。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共同构成,即行人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以财物权利人自居;并按照财物应有的功能加以利用的行为。本案中,刘女士从王大爷手中借走钱,排除了王大爷对钱的占有,同时,刘女士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按照钱应有的功能加以利用,具有利用的意思。因此,本案中,刘女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女士客观具有诈骗行为,主观上也具有诈骗故意,同时,也证明了刘女士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以认定刘女士构成诈骗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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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行为时,否则,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如果刘女士向王大爷借钱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就没打算还,刘女士构成诈骗罪没有疑问;如果刘女士借钱时有还的意思,因事后原因导致无法还款,产生不还的意思,则不能认定刘女士构成诈骗罪,仍为民事纠纷。

非法占有目的是产生于行为时,还是嗣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靠刘女士是如何说的,如果仅凭口供来证明非法占有目产生的时间点,那刘女士肯定避重就轻,逃避责任。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是有客观证明标准的,就本案而言,刘女士因赌博欠下大量赌债,并偷偷撕毁自己所写欠条的行为,可以证明刘女士借钱时就没有要还的打算。

综上,本案中,刘女士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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