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刑终691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起,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四级主任科员,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留置;同年7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东峰,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靖怡,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起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皖01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起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小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起及其辩护人杜东峰、魏靖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起在一审中认罪认罚,原审法院据此采纳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现王起违背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否认指控事实提出上诉,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的量刑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 杰

审判员 赵昕亚

审判员 吴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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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2020年1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萧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起受贿案,系上诉、抗诉案二审。

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起利用其担任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条件,自2006年至2018年,通过向时任住建局长、检察长、法院副院长、副县长等人打招呼为薛鹏在规划许可、案件处理及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财物计30万元;2014年4月,王起以女儿要找工作为由向薛鹏索要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起受贿50万元,具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判决王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起以与薛鹏系是近40年的同学关系,互有往来,薛鹏之前曾多次表示对女儿找工作要提供帮助,对认定其具有索贿情节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适用缓刑。

肥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书在计算刑期时未把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7月2日的留置期间折抵,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在一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否认具有索贿情节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能再适用该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改判。(来源:何中原 乘风破浪之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