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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李金早因其经济学博士的高学历和长期在广西从政的经历,他的落马受到广泛关注。
而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蒋存雄被双开的消息,仍历历在目。
什么是“双开”“双规” ?这是一种怎样的人生体验?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纪委成了百姓心中最为神秘的机构。一位自称在纪委工作的网友向众人揭秘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双规”内幕,被“双规”人的心理状态发展历程,今天文章的后半部分,为我们揭开“双规”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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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原副部长李金早被双开:家风败坏、生活腐化
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此次被处分的李金早于2020年7月29日落马,是2020年第九“虎”。因其经济学博士的高学历和长期在广西从政的经历,李金早的落马受到广泛关注。
一位来自广西的消息人士曾指出,李金早前些年在广西任职时就曾被举报,被指涉嫌在城市改造工程项目中。另有帖文称,李金早曾在广西桂林为某官员敛财提供“方便”。
上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称:李金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家风败坏,生活腐化,伙同家人收钱敛财;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高学历官员,落马前一天仍在海南督查
李金早出生于湖北省仙桃。早年间,他就读于中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专业,随后留校任教。
1982年起,李金早再次入校深造,并于1984年和1988年分别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
博士毕业后,李金早于1988年进入当时的国家计委工作。在此期间,李金早两度赴海外高校访学,曾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马科里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皇后玛丽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1996年,李金早“空降”广西,担任桂林市副市长。几经升迁后,李金早于2002年升任桂林市委书记,主政桂林,成为当地“一把手”。
2003年,李金早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等职。此后,李金早的仕途再进一步,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
直到2011年调任中央,李金早在广西任职时间长达15年。
2014年,李金早担任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他改任新成立的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经济学博士出身的李金早被认为颇具学者型官员的特点,曾主编了《当代旅游学》《唐诗中的旅游》《元曲中的旅游》《辞赋中的旅游》等图书,还曾多次发表署名文章论述关于旅游业发展的观点和理论。2015年,李金早发表署名文章《旅游业要来一场厕所革命》,推动“厕所革命”的进行。
在其落马消息发布的前一天,即2020年7月28日,李金早仍以督察组组长和文旅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的身份在海南省开展脱贫攻坚督工作。
2021年已处分8名中管干部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中,李金早被指在多方面存在问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出尔反尔、欺骗组织,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频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家风败坏,生活腐化,伙同家人收钱敛财;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称,李金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李金早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
经过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已有七名2020年落马的中管干部被处分,李金早是第八个。
202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连续发布四名中管干部的处理结果。分别是: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青海省原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1年1月11日,三名政协系统的中管干部被处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海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北京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1年1月22日至1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位纪委工作人员揭秘:被“双规”是一种怎样的人生体验
本人在纪委工作,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我能告诉大家的简单聊聊。

双规的地点,有的可能是包下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
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之前就听说过,有人用筷子扎进鼻子,猛然一捅,人就自杀了,所以是绝对不可能给他筷子的,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说实话,有时候我看着他们也觉得可怜,因为实在是太熬人了,我负责监视的时候也是想尽快离开这里的心情。领导喊我外出调查取证,真的是像被女神召唤一样,赶忙收拾东西就去。
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都别犯事儿,犯了事儿,真的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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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规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争议太大了,我只谈谈个人的理解。
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那么纪委的双规岂不是违法了?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比如上班不许离岗,比如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任何合同关系的建立,也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自由限制。如果你不认可,你可以选择不入党。既然宣誓并入党,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党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党员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入党的都知道,入党誓词中有两句是: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入党时必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你宣誓入党,就应当视为主动同意承担将来可能的责任,履行将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个以自愿为大前提下的行为。自愿履行党员义务,自愿执行党的决定。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再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虽然我也不赞同双规这项措施(我不赞同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要在法律层面抓,还真的没什么漏洞。所以严格来说,双规并没有违法,但是应该属于钻法律的空子。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那么,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检察法等,反腐机构的设置也要大改,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
以上所有内容,均为我个人胡言乱语,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今天搞定了个案子,心情大好~~ (^ O ^)再上来和大家聊聊。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请注意,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
纪委实施的“两规”则出自于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请各位细细体会这两条规定中“责令”与“要求”在法律强制力上的区别。“两指”中是“责令”,而“两规”中是“要求”。这也是我上次更新中说“两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普通人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虽然两者在形式上相似,但“两规”和“两指”是有本质区别的。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由纪委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适用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
“两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由监察机关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措施,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
“两规”和“两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4号),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新增一项: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同时并明确规定,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综上,“两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两指”适用于非党员。两者形式上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网、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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