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义大放厥词,攻击香港国安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上周四(21日)完成改选,已破例连续三年担任主席的戴启思退下火线,由所谓“人权大状”、资深大律师夏博义接棒。甫一上任,夏博义就大肆抹黑香港国安法是“设计来夺走香港自由、引进内地制度的”,认为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香港制度的缺点”,更妄称特区政府应修改香港国安法中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抵触”的条文。

今日(25日),他接受港媒《香港01》专访时进一步宣称“香港国安法不少条文抵触基本法”,声言若港府将香港国安法修订至国际社会可接受的程度,将是“双赢”局面。他称,待公会执委会同意后,将约见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进行反映。

对于警方国安处本月初大搜捕曾参与或组织反对派“初选”的人士,夏博义质疑,这显然是政府“滥用权力”,尝试“威吓”民主派阵营,他“强烈谴责及反对有关做法”。对于建制派提出设立量刑委员会,夏博义不点名批评民建联议员对法院量刑毫无认知、视野狭窄,并称若没有参与法庭审议过程而就案件作出评论,是“极度愚蠢(extremely foo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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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讲,对于夏博义大放厥词,直新闻倒是一点也不感到奇怪。早在一个多月前,直新闻就在《夏博义拟参选大律师公会主席,又是一个洋人“黄官”?丨香港一日》中介绍其立场“偏黄”,属戴启思阵营推荐的人选。只不过当时他还没公开发表过激言论,直新闻也就未深究。既然现在夏博义一上任就摆出一副要与中央对着干的架势,那今天直新闻就给大家好好介绍一下这个英国人究竟是什么来路。

夏博义与“揽炒派”关系密切

现年68岁的夏博义,于1976年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1993年来港执业,于2006年成为资深大律师,主要擅长宪法及行政法。他身处的律师楼还有资深大律师张健利、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

夏博义与“揽炒派”关系密切,在90年代与前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陈文敏成立“香港人权监察”,出任首任主席,并不时撰写有关人权及所谓示威权的书籍。香港《大公报》的调查文章透露,1995年至今,“香港人权监察”收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拨款累计超过1500万港币。2013年7月,“香港人权监察”的黑金丑闻曝光后,它的相关费用开始转到地下。有记录显示,2018年“香港人权监察”再获NED约70万港币。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香港人权监察”得到“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黑金后,开始大肆攻击特区政府的“修例”行动,还卖力地配合西方反华势力的乱港行动。“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被视为“第二中情局”,该组织不少骨干分子来自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等情报机构,现任执委会包括美国人彼得·巴恩斯(Peter Barnes),他曾为中情局工作。同样,具有间谍背景的马克·西蒙则长期担任黎智英的助理,主要负责黎智英与美国之间的联系。

作为“香港人权监察”的首任主席,夏博义恐怕与黑金和美国乱港组织难脱干系。

2002年11月,夏博义与时任民主党主席李柱铭、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前往欧洲“唱衰香港”,企图引起外国势力关注特区政府推动23条立法工作。夏博义曾多次代表“揽炒派”出庭,例如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李柱铭等15人在前年8月至10月的未经批准集结案之中,他就担任“社民连”吴文远的辩方律师。此外,被称为“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夏博义恰恰也是马俊文的辩护律师。

另外,夏博义的言论相当激进。2008年,夏博义撰写了一篇探讨所谓“西藏民族自决”的文章,原本计划在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Hong Kong Lawyer》刊登,后来律师会拒绝刊登。近年他不时向本地报章投稿评论香港事务,例如去年七月在《苹果日报》评论香港国安法时,就质疑香港国安法保障个人自由的条文与第20条分裂国家罪“有冲突”。

法律界尽拆夏博义谬论,大律师公会必须改革了

夏博义自称此次是“为了香港法治发声”,香港网民wesley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律师公会从未为香港法治发声,只为英、美利益发声!别忘记,戴启思、夏博义都曾是港英政府司法机构的高官,1996年才转变成民间司法界,留守香港!”

换句话说,夏博义其实也是英国人在香港埋下的钉子。事实上,夏博义完全无视正是黑暴“港独”“揽炒”香港,才令中央出手帮助香港拨乱反正这一基本事实,扭曲、污蔑国安法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以偏执的政治立场解释国安法,并持双重标准,对英国干预香港司法从不出声,却罔顾国家宪制秩序妄言修改国安法条文,这种以政治凌驾法律的言行,本身就是在损害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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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大律师、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认为,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与基本法或法治精神并无抵触,如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已列明会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并不会出现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情况。夏博义的言论偏颇,反映他未有清晰认识香港国安法,甚至刻意袒护“揽炒派”。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指出:基本法只赋予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权,而非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基本法并不是香港自行订立的法律,所以特区政府和终审法院过往不清楚条文时,也会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免因错误理解条文而出现严重后果,香港国安法亦然,这本来就是制度的运行机制,并非缺点。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即将受审,若法官不理解香港国安法的条文,就应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黄国恩指出:特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在1999年审理“吴嘉玲案”时,竟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或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事后特区政府预计,倘根据终院的裁决执行将为香港带来大量人口压力,并于同年请求国务院协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纠正了终院超越宪制秩序的做法。因此,若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司法或过度膨胀,干预行政机关及整个宪制秩序,为国家和香港带来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

港媒评论指出,夏博义竟无视法律位阶常识,认为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香港制度的缺点”,这是赤裸裸地挑战国家宪制秩序、煽动司法独大僭越中央。夏博义及大律师公会若不及时回归法律专业,必将在政治化泥潭中越陷越深,自绝于香港法治。

港媒奉劝夏博义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直新闻对此不抱希望。可以预见的是,如若要在香港推进司法改革,夏博义及其领导下的大律师公会,必定会跳出来反对,充当拦路虎。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顾敏康质问,大律师公会连国安法都不认同、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也要质疑,又如何能真正维护香港基本法所确立下来的宪制秩序?可见,香港大律师公会必须改革了,因为香港需要专业、公正、维持香港法治的大律师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