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公诉刑诉〔2019〕18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75********,大学文化,南部县**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街23号4楼1号。因涉嫌受贿罪,经营山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山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作为从事公安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自己身份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当事人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74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具体是:

2015年6月,汪某某为使其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的丈夫彭某某能够取保候审,先后通过蔡某某、邓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各10000元,汪某某亲自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25000元。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甲为使其经营管理的赌博游戏厅得到被告人谢某某的关照,先后三次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各3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0月,王某乙为使一起聚众斗殴案涉案人员任某某得到被告人谢某某的关照,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8月,张某甲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在案件依法处理,其收到执行款后,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1月,向某某为使其与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案得到法院轻判,委托被告人谢某某向案件承办人陈某某说情,并向被告人谢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接受请托后,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表达了希望陈某某对向某某、张某乙轻判的意愿。事后,向某某、张某乙被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清了全部涉案赃款现金人民币7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退赃票据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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