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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迷朋友们点开音乐看文更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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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告诉我们,科技的发展往往会对世界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如果有一天,由于基因编辑、辐射突变、人机互联、外星文明介入等因素,某些具备了普通人所没有的“拟制天赋”的“超人”出现了,法律该何去何从?应当基于保护大多数普通人利益的立场,通过制定、修改法律将“拟制天赋”归入“非法”,从而对“超人”的出现和蔓延严防死守;还是从人类的长远发展出发,以法律的手段支持、保护和鼓励“拟制天赋”向普罗大众普及和推广,加快人类文明向更高层次的蜕变和升级?这一切,可以从“褚嬴规则”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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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到国内购买日本集英社同名漫画改编的《棋魂》播出时,最大的感触是:看日本动漫长大的一代终于有话语权了,肯定是哪个80后对当年动漫的戛然而止心有不甘,买下这部“古早”漫画的版权,圆自己当年的未尽的围棋冲段少年梦罢。尽管改编有风险,可这部国产剧却少有地成为了“榴莲剧”:不仅根据中国围棋国情做了相应调整,而且演技过关、情节紧凑,保留了原版漫画的热血和激情,像榴莲一样闻起来不怎样,吃起来却有一份特殊的香甜。

当然,法院人看剧,怎么可能是执法办案辛苦一整天后瘫在沙发上喝着奶茶、刷着手机、翘着腿随便点开一部当客厅背景音的呢,那必然是带着法律人对自然界沧桑分合、人世间悲欢离聚、宇宙中熵变奥秘的深邃思考,在倾尽心力探索法学理论和磨砺审判技巧!因此,围棋高手褚嬴“帮助”剧中主角时光一次次赢得比赛,即引申出一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褚嬴是外挂吗?褚嬴帮助时光赢棋算作弊吗?时光依靠褚嬴训练和比赛构成违法犯罪吗?正襟危坐,以下是极其严肃的学(hú)理(shuō)探(bā)讨(dào)。

在进行法教义学层面的学术研究前,必须明确褚嬴在剧中的定位和特征。按剧情,褚嬴是一千年前中国古代南梁第一棋手,因与他人对弈被诬陷作弊而羞愤准备自尽,却由于不明原因(剧中类似于超新星爆发)被困入一个旧棋盘,因故出现在时光身边,只有魂神,没有身体,除时光外无人能感知到他。褚嬴视围棋为生命,所以一直鼓励和协助时光成为职业棋手,甚至指点时光与高手对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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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嬴(右)

褚嬴是外挂吗?

褚嬴帮助时光赢棋算作弊吗?

首先

外挂,一般指通过修改游戏数据而为玩家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或软件,通过篡改游戏原本正常的设定和规则,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达到轻松获取胜利、奖励和快感的好处。从剧情看,时光在自有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偷偷”通过“他人”耳提面命,“不正常”地增强了自己的下棋能力,“轻松”取得原本无法获得的胜利,表面上确实符合外挂的特征,进而似乎也满足了作弊的认定标准。毕竟,褚嬴穿越千年的围棋实力并非时光所有,窃取也好,冒用也罢,时光凭借自身能力之外的“力量”谋取胜利,对他人并不公平,且严重打击和损害了通过学习、训练、苦战提高技能的普通棋手的信心和利益。抛除褚嬴形象的悬诡不论,其存在可类比于某种能随身携带、即读即取的计算机设备,基于此的对弈的确非常类似于作弊。

时光依靠褚嬴

赢得围棋比赛构成违法犯罪吗?

其次

《教育法》第79条规定,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应当受到取消考试资格、停止参加相关国家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应受刑罚处罚。可见,时光借助褚嬴的能力赢得围棋比赛,如果被认定为作弊行为,时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但时光本身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至于帮助时光的褚嬴,如果是普通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严肃、严谨、严厉的分析来了:

对褚嬴应如何从法律上予以认定?

最后

外挂,一般指通过修改游戏数据而为玩家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或软件,通过篡改游戏原本正常的设定和规则,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达到轻松获取胜利、奖励和快感的好处。从剧情看,时光在自有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偷偷”通过“他人”耳提面命,“不正常”地增强了自己的下棋能力,“轻松”取得原本无法获得的胜利,表面上确实符合外挂的特征,进而似乎也满足了作弊的认定标准。毕竟,褚嬴穿越千年的围棋实力并非时光所有,窃取也好,冒用也罢,时光凭借自身能力之外的“力量”谋取胜利,对他人并不公平,且严重打击和损害了通过学习、训练、苦战提高技能的普通棋手的信心和利益。抛除褚嬴形象的悬诡不论,其存在可类比于某种能随身携带、即读即取的计算机设备,基于此的对弈的确非常类似于作弊。

一则

褚嬴的本质为何?漫画原著中,褚嬴是存有执念未寻往生的魂魄;在本剧中,褚嬴更类似于一种超自然灵异现象——由于“格泽曜日”爆发而产生灵识穿越,只有虚幻的图像和声音,却无实体。抑或,可将褚嬴视为时光精神分裂产生的臆想?无论采取何种解释,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除却时光,无人、无设备、无方法能侦测到褚嬴,褚嬴仅存在于时光的意识之中。

二则

褚嬴是否为时光下棋所借助的“外物”?作弊被认为不正当,其理论前提是:借助外物获得原本无法获得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应当获得的利益。可是,如何区分“人”与“外物”?古人科举,夹带纸条,即视为作弊;当前考试,携带计算器、小型电脑、手机、入耳通话器材等存储、计算、通讯等器材、资料的,视为作弊。可见,科技已经将人与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弊的隐蔽性越来越高。而随着技术进步,当人机互联方法愈发成熟、大脑与计算机系统可以即时、无缝、超越空间限制衔接时,是否仍然要将能与大脑相联的计算机视为“外在”携带的资料或器材?类比于褚嬴,按照剧情,褚嬴自然不是天生属于时光的“能力”,可褚嬴对于时光的存在,已经超越了时间、地域或其他一切外在条件的限制,此时,仍将其视为时光下棋作弊的“外物”,其合理性是不是值得商榷?

三则

能否将褚嬴视为时光自身的某种“能力”?当我们说一个人“天赋异禀”或者“老天爷赏饭吃”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其具有某些普通人不具备的“天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大多来自于基因,也可能是后天遭遇生理上的变故(被生化蜘蛛咬一口获得超能力的蜘蛛侠?),可我们却不会说携带此天生能力参加考试、比赛或其他竞争属于作弊。电视剧观众可以基于上帝视角确认褚嬴的存在和作用,可对于剧中除时光之外的所有人而言,褚嬴是谁、褚嬴是否存在,都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问题,那么,时光赢棋(即使在他年幼时对围棋规则一窍不通时),是不是看起来更像某种“天赋”?事实上,剧中的其他角色也一直如此认为。褚嬴是时光自带的“天赋”,无人可以剥夺,在此意义上,时光依靠褚嬴赢棋,其正当性受到质疑的理由就不够充分了。

四则

可否由此构建面向于未来的“拟制天赋”认定规则?凭借因基因排序而获得的自出生即具有的能力或潜在能力参与社会活动,人们一般将其排除在作弊的认定范畴外,而随着基因生物、人机互联、网络通讯等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编改基因组、为人的生物机体添附辅助设备、强化个体之间的关联即时性等方式,“人工天赋”将逐渐由科幻照进现实。虽然并非通过自然孕育产生,却也表现出自出生即携带或潜在、难以侦测、无法分割等特征,以此能力参与竞争,是否属于作弊?由上,在同等的准入条件下,是否可以探索设定“褚嬴规则”:竞争过程中,凭借与自身无法分割、外在表现与常人无异、非自然生育享有的“拟制天赋”获取利益的,不属于作弊行为。此规则将所谓超自然力量和高科技术等带来的人的能力“突变”,纳入了“合法”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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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来,似乎对普通人不公平。可是,时代车轮滚滚向前,不可阻挡,理性而冷酷,就如同砸烂机器设备并不会让被淘汰的产业工人再获得原来的工作岗位一般,否认科技进步对人的生物载体本身带来的能力拓展也难以引导人们再回到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原始生存状态,不同世代对人的能力要求、对“天赋”的评判标准也不应相同。褚嬴之于时光,与被添加到受精卵中的特殊基因之于新生儿、嵌入大脑中的计算存储设备之于“人机联合体”等,本质上都是赋予常人以“超人”的能力,无法剥夺,难以查知,非基于大自然正常进化,与其视之为异类、作弊、外挂,不如正视科技跨越道德、伦理、风俗等“限制”之后的客观进程,宽容对待拥有“拟制天赋”的特殊人类。

回归《棋魂》,褚嬴这类超自然力量事件大概率不会在现实中出现,或者说,即使出现了,也无人能够发现和证明。可本文总(hú)结(chě)的“褚嬴规则”,却有其面向未来的现实意义:当所谓的“作弊”无法查实时,是否就应当认可其正当性?或许可以换个角度理解:对时光而言,褚嬴不是外挂或作弊手段,而是大脑中实时“虚构”的长辈、恩师和挚友,围棋是维系时光与褚嬴之间关联的媒介,下棋是能见到褚嬴的唯一方法。

千年放浪,阅尽沉浮人生,不变的是我,醉心棋盘上的千变万化,依恋于相知相伴的幸福,以及,对神之一招永无停息的追逐!

——《棋魂》藤原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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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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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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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刊载于《检察日报》

作者:审判监督庭 周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