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民间借贷变得越来越普遍,而借钱借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又一起……在你身边有没有遇到?

民间借贷合同(借条)到底有效吗?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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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仅限制了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行为,更是宽泛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就是说,你的合同或借条很可能是无效的!

以下6种借款合同都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依法取得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今天,我们就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第1、3项进行展开说明,因为第1项内容相对于2015年的司法解释删除了限制条款,而第3项为本次新增内容。相信看完我的解释,你一定对民间借贷有更深的理解~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张三从银行借了10万元钱,又将这10万元钱借给了李四,两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内容,借款期限为一年,如果李四不还款,那么张三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起诉李四要求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是——不会得到支持。

简单来说,从银行借出来的钱,不能再借给别人!所以,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是无效的,张三也就自然不能依据借款合同(借条)而要求李四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转贷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条)一律是无效合同

这与《民法典》施行以前的规定相比,存在重大改变。根据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只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如今,不论借款人事先知不知道,借款合同都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转贷人的严厉打击,某些放贷人想要借鸡下蛋,从此成为不可能!

民间借贷很容易被认定无效,那么本金能返还吗?

给大家吃个定心丸——借款合同(借条)被认定为无效后,本金还是可以要回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法其规定。”

很明显,虽然合同无效,但本金应该返还。只不过,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无法主张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如果存在侥幸心理,将银行贷出的钱借了出去,只能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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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新增“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张三是一个“职业放贷人”,以对外放贷吃利息为生,多次向不同的借款人出借,在此期间张三向李四提供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从外表看来非常“完备”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金、利息和律师费等等。现李四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张三依据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10万元本金,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法官会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同样是——不能!

“职业放贷人”,也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针对这一敏感职业,目前各地法院将此类人等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但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不同。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出现“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大家可以在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查询到该标准,概括来说,如果短时间内被涉及到多次民间借贷诉讼中,就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现行司法解释中新规定了“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具体表现为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2营利为目的;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故上例中的“职业放贷人”张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使合同本身没有任何瑕疵,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为张三的职业放贷身份该合同也必然是无效的。

因此,我们在去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自己手中的借款合同(借条)进行审查,看看是否有效,一旦无效,就不要在诉讼中主张利息、违约金的内容,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

作者:林小建律师,北京国舜律所律师、丁丁律师平台创始人、刑事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