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辆无牌照SUV小轿车高速行驶,撞倒多个行人的小视频在网上传播。

@南宁交警 通报称,白沙大道星光立交辅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目前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警方当场将肇事车辆驾驶员杨某(男,31岁)控制。杨某自称为汽车4s店员工,自己当时正驾驶无牌新车,因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目前该起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通过已知的监控视频不难看出,该小汽车在通过路口时无任何减速行为,逼停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而后又超速行驶,撞倒多辆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后停下,事故现场满目狼藉令人痛心。

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来分析两个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

1、该车辆驾驶员将可能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2、若为试驾车辆,保险公司、4S店和驾驶员分别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该车辆驾驶员将可能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1)首先,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最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且其驾驶行为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人员伤亡结果,还造成多辆电动车、树木等公私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失,符合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其次,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犯罪故意。

在本案中,有一个情节:该车辆驾驶员驾车超速通过十字路口时险些与车辆相撞,但是该男子并未停下来。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继续行驶,从这一点来看,驾驶员对于在场其他人员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造成4死6伤的严重后果,很可能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若为试驾车辆,保险公司、4S店和驾驶员分别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首先先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责任认定部分是如何划分的,然后再来定论试驾人和4S店之间的责任承担情况。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么对于试驾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结果,试驾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4S店没有尽到管理和审慎义务的,那么也将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4S店组织试驾活动,属于行业规则,在行业中存在一定的认知度和试驾规程中的安全预防、操作流程等规范性制度。在试驾人与4S店之间达成试驾意向之后并签订试驾协议书后,在试驾过程中,4S店应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责任、线路选择、告知驾驶操作流程具体车内功能设置和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对试驾人熟悉车辆和道路安全的谨慎义务。

总的来说,该男子如果是4s店员工,为试驾新车造成此次事故,4s店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死者家属和伤者也可直接请求或诉讼请求赔偿。

不管怎么说,这起事故造成的结果无疑是惨痛的,网传驾驶员下跪痛哭视频——即便后悔也已经为时晚矣。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所有驾驶员都应当将安全责任牢记心间,既为他人,也为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