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在民法上属于绝对要式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及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没有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订立的,遗嘱不成立。《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6种,本文主要介绍这6种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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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多,大部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自书遗嘱,那么,订立自书遗嘱应当注意什么呢?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是对自书遗嘱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遗嘱人签名的地方不能以盖章或者按指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所处、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认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名见证人代书记录,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可以摁指印代替,最后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相同的是,都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最后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除了满足上述要求,打印遗嘱还要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签名。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了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订立完遗嘱后应将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在遗嘱封缝处签名。

五、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了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要注意的是,与其他遗嘱不同,口头遗嘱的订立遗嘱人须存在“危机情况”,无此危机情况,所立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对公证遗嘱作出了规定,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见证人、遗嘱签名人盖章或摁手印。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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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的处置,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仔细斟酌,采取科学合法的方法订立,合理分配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