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2021年有不少网友吐槽,吃瓜吃得有点累。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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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临近新年,大家能回家的大部分都奔赴家乡,杨某就是其中的一个。临近新年,杨某想着回家给孩子带点礼物,但此时的杨某却辞了职满心的牢骚,便动了歪心思,在一个小区偷盗了童车。公安机关经过核实该童车只有190元,而杨某将童车寄回家却花了188元的运费。目前,杨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表示对于杨某的操作不理解,再加两块钱不就可以买一辆了,为啥非要偷窃呢?如果孩子知道父亲寄给自己的童车是偷来的,会如何想呢?

当然也会有网友对于警方的处理提出疑问,男子行为危害不大况且是在心情不好的情况下一时糊涂,行政拘留是否过重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杨某一时糊涂偷盗他人童车,其行为的性质系盗窃,虽然盗窃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但是这并不成为免责的理由。看似乌龙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潜在的危险,公安机关固然会对其进行教育,但是适当的处罚有助于引起杨某对于偷盗行为的严重性的重视。

还有一部分网友也会提出,为什么有些盗窃就判刑,有些盗窃就治安处罚就可以了,它们的界限在哪里?

刑法上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践中,一般构成盗窃罪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成立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而针对不同的盗窃数额,量刑幅度也有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对盗窃罪的规定: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家长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应该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同时,一时的糊涂不能成为脱罪的说辞,成年人应该学会疏导自己的负面情绪,从而积极面对这个世界。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