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徐伯(化名)2011年去世后

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

孰料

照顾徐伯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

拿着老人手写的三份遗嘱

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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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自2008年起

徐伯出现记忆力下降等病状

被确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

其遗嘱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保姆手持老人三份遗嘱

徐伯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徐伯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伯去世。徐伯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伯遗产,并共同确认,徐伯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伯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此时,保姆李某霞拿着徐伯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伯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伯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李某霞手上的遗嘱落款日期是2008年5月12日。三份遗嘱均为徐伯手写,内容几乎一样:“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伯2008年5月12日。”

女儿:徐伯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阿尔茨海默病不可逆

徐伯女儿认为,徐伯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伯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并不是徐伯的真实意思。

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伯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伯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伯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伯终生的表述。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记忆力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目前所有药物都只能减缓认知功能下降的进展速度。所以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认知功能下降绝大多数都是病程的进展,而不是吃了药物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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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出

网友炸锅了

网友们纷纷质疑遗嘱真实性

那遗嘱到底有没有效

我们一起来看看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薛丽

是如何为我们解答的吧

该案例通过剧情演绎的方式

重现保姆与女儿争辩现场

保姆:在我的精心照顾下,他那时精神状态可好了,这些事情都交代得一清二楚。

女儿:他2005年就不能自己照顾自己了,亲人都不认识了,2008年我们跟他说话他都不能回答,银行更不行,银行卡密码早就不记得了。

薛丽:从医学角度来讲,老年痴呆一般是不可逆转的。从这些病历材料和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看,老人家07年的病情就已经达到了重度痴呆的程度,签订遗嘱时的病情按照疾病发展规律应该更加严重。这种智能的重度缺损会影响对遗嘱内容的正确认识和判断,也就是会影响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完整性。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患病期间所书遗嘱是否有效?

经鉴定,徐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在法院进行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个鉴定机构具有同等资质,其中三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伯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伯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从徐伯的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测试量表显示,徐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写能力,故徐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伯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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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现实中老人去世后子女对遗嘱有争议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生前鉴定是一种间接鉴定,主要是文证审查。如果文证资料完整、客观、可靠,可以进行生前订立遗嘱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所谓的文证资料包括病历(尤其是订立遗嘱期间及之前的精神科、神经科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神经影像学报告)、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知情人(尤其是非利益关系者)的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人际关系、家务能力、外出交通、购物能力、处理个人银行事务的能力)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分歧双方都要取证,以获得全面深入的了解。

审核:王安生

编辑:高山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