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6月25日11时许,孙某、何某发现周某盗窃邻居家的一只鸡,遂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周某扔掉鸡后。被孙、何两人追上,孙、何两人用石块、扳手击打周某的头部等,致使周某头皮裂创流血。周某挣脱后,孙、何分头继续追赶,周某无路可逃,被迫跳人河中。孙、何两人跳上河边停放的小木船,在船上看着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因体力不支而逐渐沉入水中,孙、何两人均未对周某实施任何救助行为,看着周某在河中挣扎后沉下水去,直到看不见周某的身影,两人才下了船离开。后接警的公安人员将周某打捞上来时,周某已溺水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中,周某因偷了一只鸡而丢掉了性命,而孙、何两人见死不救的行为也将付出代价。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小偷可恶,应该死,再说小偷是自己跳河淹死的,又不是孙何两人打死的,与两人有什么关系。在此,笔者想说,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小偷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当其不该死的时候,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孙、何两人追击周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某偷了邻居家的鸡后,被孙、何两人发现,虽然盗窃罪已经既遂,似乎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但是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周某盗窃既遂后,被孙何两人及时发现,并连续追击,直至周某将赃物藏匿至安全处所止,仍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这是由财产犯罪的属性决定的,对于财产性防卫,采取事后防卫能够使被侵犯的法益得以回归,因此,对于财产性犯罪,只要符合及时发现、连续追击的条件,即使犯罪既遂后,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除了财产性犯罪外,针对其他犯罪的事后防卫行为,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如强奸行为,当行为人强奸已经结束,行为人不可能再侵犯新法益的情况下,即不符合一体化防卫条件时,即使把行为人打伤或打死,也不可能使被侵犯的法益得以复原,因此,不允许对此类行为进行事后防卫的道理也就是如此。

因此,本案中,孙、何两人发现周某偷了邻居家的鸡,并追鸡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孙、何两人不施救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犯罪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不作为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度,要符合不作为行为的条件,具体来说,要成立不作为的危险行为,一是要有作为的义务;二是要有作为的可能;三是要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如果本案中,孙、何两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孙何两人不施救的行为必须能评价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以下笔者按不作为行为的成立的三个条件分别讨论。

01 孙、何两人是否具有作为(施救)的义务?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提倡和鼓励的。正当防卫保护了法益后,因防卫行为导致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理论上尚存争议。

按照行为无价值的观点,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合法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不产生救助义务,因此,本案中,孙、何两人没有作为(救助)周某的义务。

按照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刑法的本质是保护法益,正当防卫虽然是合法行为,但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相对于人的生命来说,生命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正当防卫直接导致的结果,防卫人的行为虽然是正当的,但当防卫行为可能存在过当时,防卫人就产生救助义务,据此,一般防卫时,如果防卫行为有致他人死亡危险时,防卫人就产生救助义务;特殊防卫时肯定不产生救助义务,因为,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当的问题。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盗窃行为,当防卫行为可能导致周某死亡时,孙、何两人产生救助义务。

笔者持结果无价值论观点,认为本案中,对于周某的溺水,孙、何两人有救助义务。

02 孙、何两人是否有救助可能?

从本案的现场情况来看,周某跳水后因体力不支折返回游时,孙、何两人正站在小木船上,即使两人不会游泳,完全可以划船施救,而两人一点救助动作都没有,眼睁睁看着周某慢慢沉入不中。因此,本案中,孙、何两人是有救助可能的。

03 如果孙、何两人施救是有结果回避可能的,即完全可以避免周某的死亡。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何两人不施救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中,从违法性层面来说,孙、何两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具有客观不法性;从责任层面来说,孙、何两人已认识到周某可能会被淹死,而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对周某的死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死与不死都在其可接受的心理范围之内,因此,两人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因此,本案中,孙、何两人涉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结语:本案中,虽然周某的盗窃行为可恨,但由于孙、何两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至周某处于危险境地,而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周某只是盗窃了一只鸡,其行为罪不该死,即使周某犯了重罪,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任何人无权剥夺他的生命。周某的死虽然是自己跳河淹死的,由于孙、何两人防卫行为产生了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孙、何两人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险行为,由于该行为导致周某的死亡,孙、何两人就要负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