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协议签署即表明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认同,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但实践中,有些被征收拆迁人反映,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征收方突然说拆迁款已经统一打给所有被征收拆迁人了,且标准都一样,不同意也不行了…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还能继续维权争取更公平合理的补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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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签协议先打款≠同意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规定,补偿价格并不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对补偿价格有争议的,需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协调或裁决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实践中,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单方面将补偿款强行打给被征收拆迁人的,并不代表同意拆迁,有可能是征收方的逼迁手段,侵犯被征收拆迁人要求合法合理补偿的权利,所以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积极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02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被拆迁房屋分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任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所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需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未签协议直接打款的并不能代表被拆迁人同意拆迁。

03

未签协议先打款如何解决?

1、没签订协议不要随意动用补偿款。如果遭遇强行打款的情况或是款后强征土地等违法情形时,被征收拆迁人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随意动用补偿款。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所以,征收方主动强行打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其标准很可能并不公平合理,对被征收拆迁人以后生活难有保障。

3、收集相关征收文件,保护好土地、房屋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对土地、房屋的现状拍照录像取证,收集征收方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所以,未签协议征收方直接打款的行为不应对被征收拆迁人产生法律效力,被征收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

04如何维权?

1、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依法定程序拆除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被强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要求赔偿。

3、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是征收管理机关,复议内容是征收拆迁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楹庭了解到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会涉及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对于这些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拆迁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