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前30天提出了离职,却被认为申请无效,竟然还需要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在成都一家公司提出离职的小柳觉得,公司这样做就是为了扣留自己应得的工资。 此前的2020年12月5日,小柳在公司试用期间,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提交了离职申请文档,但在2021年1月5日,届满30日时,公司却以没有收到“有效离职申请”为由,对离岗的小柳做出了旷工处理。同时,在沟通薪酬结算时,公司要求小柳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共计300元。 2021年1月24日,距离曾就职的公司发放工资日期已经过去近10天,小柳仍然没有收到自己12月正常上班的工资。公司对此回复表示,一切按照合同规定,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建议小柳找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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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员工』

提前30天申请离职

最后被称无效 还被要求承担试岗费

2020年11月25日,小柳与四川大德如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从当日开始上班,从事“在线客服和货品管理”岗位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薪酬、绩效工资均为正式入职的100%。

12月6日,小柳通过微信向公司总监郑兴发送了书面离职申请的文档,但当时对方未回复。小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她在公司碰见郑兴,又特意提起此事,郑兴表示收到了,会处理。随后,12月15日,小柳收到了11月25日至30日的工资,共计600元。

2021年1月5日,距小柳提出离职申请即将满30日,她再次通过微信向郑兴发送离职交接的文档,郑兴表示可以离职。

但次日,1月6日,小柳询问何时方便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遭到拒绝,郑兴回复公司不同意离职。小柳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试用期间离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了申请。于是,从1月6日起,她就自动离职。

但在后续与郑兴沟通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时,郑表示,公司不同意离职,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收到有效的书面离职申请”。

小柳对此询问称,为什么30天前提交离职申请时,没有被告知需要有效书面离职申请。郑兴解释,是因为小柳在微信上承诺会做满1年,(现在离职)是说话不算数,所以个人认为小柳微信发送的离职申请是在开玩笑,他没有当真。

↑小柳与公司聊天记录

因此,小柳没有收到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5日正常上班的工资,共计5438元。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柳自2021年1月6日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按日薪双倍旷工罚款。不仅如此,沟通中,小柳还被要求缴纳300元,用作公司招聘下一名岗位员工的试岗费用。

同时,从小柳和其公司法人的聊天记录中,对方表示,小柳离岗后,造成其他员工工作量增加,公司需要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补贴费用,也属于小柳的责任。对于影响公司服务质量、销量,目前无法举证,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

对此,小柳十分不理解,自己提前30天就提出了离职,且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试岗费用”这一规定,自己不仅不能离职,还要被克扣工资。

据了解,离职被收取“下一任员工试岗费用”的,并非小柳一人。小柳的同事小张,于去年11月下旬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在12月上旬、公司找到顶替其岗位的新员工后正式离职。但12月16日,小张收到11月的工资后,与其他同岗位员工对比,发现少了700元。对此,公司法人回复,公司“给离职员工请人过度(应为,过渡)是花了钱的”,因此存在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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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公司沟通为何工资少700元,公司的回复

『公司』

总监称以为打消对方离职的念头

擅自离岗对公司造成了损失

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天府广场附近的四川大德如阳科技有限公司。总监郑兴告诉记者,对于小柳离职一事,公司与小柳之间的争议点在于,小柳去年12月5日发送的离职申请,虽然自己承认确实收到了该文档,但公司认为,这并非“正式有效”,因为“(文档)啥都可以修改”“可能点开啥内容也没有”“(离职申请)起码要有用”。

郑兴说,收到离职申请后,他也找小柳沟通过,且小柳后续也在正常上班。在他的观念中,认为可能已经打消了小柳离职的念头。

但小柳在1月5日后擅自离岗,造成公司没能新招聘员工进行交接,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且在小柳擅自离岗后,也曾沟通过让小柳先回公司补充离职申请和完成交接的方案,但小柳不接受。

对于“试岗费用”,郑兴解释说,试岗费用并非针对小柳个人。此前,一直由公司承担新招聘员工的试岗费用,为每天100元,工作交接需要多少天,就收取多少天的费用,而劳动合同和公司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提出要求离职员工承担。

↑劳动合同关于提前30日离职申请的条款

但最近几个员工因违法合同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有损害公司名誉的语言行为,于是公司决定,要求离职员工承担新员工试岗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直接给新员工的。“(员工)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的,不是公司的原因辞退。”

郑兴表示,与小柳的争执没有意义,也建议小柳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判我们赔1块也赔,判1万也赔。”

对于提出离职后,郑兴曾与小柳沟通过,小柳证实确有其事,但郑兴也表示他收到了离职申请,他会考虑招人或者其他处理,“后续公司也在招人。”

『律师』

已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不存在旷工

离职员工不能承担下任员工培训费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对此认为,如果小柳所述属实,那么小柳通过微信发送离职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的。也就是说,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也不存在所谓旷工的情况了。

首先,小柳采取微信对话方式向总监发送了word文档的离职申请,该申请显然属于书面形式。同时,小柳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发送书面申请,并且总监确认收到了申请,因此,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日期满后,双方已经默认同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小柳的离职程序和时限并无不妥。

其次,即便小柳的离职申请文档有瑕疵,发送的对象存在错误,即便“未提交有效的离职申请”也并非其过错造成。因此,总监应当在第一时间收到其申请后,指明申请存在的瑕疵,应当发送的对象和其他相应程序,因此,小柳在申请离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当然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中也就不存在没有过错还要承担责任的可能。

再次,小柳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申请义务,这种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公司未同意离职”而不能生效。

最后,既然从法律上能确认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能按照所谓旷工对小柳进行处罚,更何况还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旷工处罚规定向员工明示过,同时还符合相关规定。

至于所谓试岗费,在双方均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大前提,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在公司所制定的劳动手册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然也就没有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鉴于小柳这种情况,她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工资并对未及时发放工资进行赔偿,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柳提供的12月工作打卡记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秀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小柳在微信上申请辞职,实为发送了电子版的离职申请,属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本案中为发出当日)30日后,小柳可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配合小柳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如对其离职申请的提交方式有异议,也应及时通知小柳提交符合要求的离职申请,由于小柳对此无过错,30日后的行为不属于旷工,不应承担责任,公司扣除小柳工资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此外,即使小柳旷工,公司只能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且不能双倍扣除。

员工正常离职后,新招聘员工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小柳对此没有义务。

小柳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实习生 杨雪姣 受访者供图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