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男,67岁)退休后于2018年6月受雇于某园林局,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平时工作主要在某公园打扫卫生,每月工资800元。
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 郭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月5日,郭某某近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本院受理后,正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刚生效,经依法审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郭某某受雇于某园林局,由于受雇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不能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只形成劳务关系 。
郭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身故,用人单位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郭某某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故,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实际情况, 用人单位适当承担部分损失,其余损失由郭某某自行承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某园林局赔偿郭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全部履行。(供稿/郭四平)
来源:卓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