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反悔提出上诉,近日,由汨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黄某犯妨害公务一案,该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去年5月的一天,黄某与朋友在汨罗某饭店吃饭,期间因饮酒过量,将饭店内物品砸烂,饭店保安劝诫无果后报警,民警到店后进行劝阻,黄某等人不但不配合执法并且将其中两名辅警打伤。

该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被告人黄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检察院以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取从轻量刑后又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属于真诚悔罪,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起抗诉。岳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汨罗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有违诚信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岳阳晚报全媒体据岳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