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过芦山的每个重要时刻!

来源 | 芦山公安

保护芦山的绿水青山

不仅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

更是每一个芦山人民

都应自觉履行的义务

莫因一时大意酿苦果

当前正值全县森林防灭火关键时期,为杜绝火灾隐患,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按照上级要求,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1月22日,芦阳派出所查处2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对违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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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防火意识 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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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1月22日16时许,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巡护途中发现一处燃烧浓烟,民警立即前往查看,后查获正在焚烧杂草的马某某,民警现场制止并迅速将火喷灭,向其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经派出所调查取证,马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马某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山火无情,防患“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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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一时,火光四起,警惕一时,绿树常青。1月22日,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双石镇石凤村村民王某,在林缘处焚烧杂草。经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王某对此无异议,并表示今后将严守森林防灭火要求,避免造成火灾危害。

点滴星火

足以毁坏我们共同的家园

甚至带来牺牲

芦山公安呼吁公众

严禁一切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共同呵护绿色生态家园

切莫因一时疏忽

成为烧山毁林的罪人

也诚挚邀请大家参与监督

若发现擅自野外用火行为

请及时向我局举报

普法时间

行政处罚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