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农民与城市居民前来律所咨询关于买卖农村宅基地的种种问题,我将二者的想法进行比对,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农村户口的当事人想将自家在村子里的房子卖出去,然后到城市里买一套房屋并用于居住,城市户口的当事人挣够钱后想到农村买一处房屋,去过安逸的日子,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目的,互相匹配的操作方式,这也使得两者自然而然地进行房屋买卖。但是我要说的是,农村房子与城市房子的根本性质不同,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还是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为了帮助当事人们了解农房买卖的相关问题,我特意总结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稍后就为大家呈现。
1、已经进行确权且没有任何纠纷的房屋
能自由买卖的农房首先就要满足拥有确权证书,且被买卖房屋没有纠纷。这是因为,如果该房屋存在纠纷或者争议的话,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只不过是将卖房者的纠纷转变为了买房者。当然,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实施查封等一些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时,那么该房屋也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
2、土地与房子不能分开卖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在农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应当是出卖房子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来说宅基地与房子是不能分开卖的,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房子被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回到购买方那里。
1、应征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因为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农民只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一般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农村房子在进行买卖时,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所以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得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需满足一户一宅原则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当然,在实践中有些卖方属于一户多宅,将多余的房屋卖出后,符合一户一宅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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