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其他债券发生违约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的,本案的债券构成交叉违约

最高法院印发的,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违规担保、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进一步净化了债券交易市场和环境,保护了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实务中债券裁判规则的缺失,使得在实操中仍然欠缺明确的指引。

云亭金融业务部长期关注债券业务领域,在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债券违约市场的司法现状,总结了处理,同时深入剖析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现形成系列文章进行汇总分享,以响应业内外朋友的需求和关切,为债券企业和相关方在更好地防范业务风险、成功解决争议提供有益帮助!

裁判要旨

《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的其他债券违约,视同本债券违约的约定有效。发行人的其他债券发生违约,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的,无论本案债券是否已至付息日或者清偿期,均可以被认定为交叉违约。

案情简介

1. 2017年4月25日,金玛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发行债券“17金玛01”,期限为3年,起息日为2017年5月2日,兑付日为2020年5月2日。《募集说明书》对于债券交叉违约条款约定:金玛公司的债务出现违约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未付,或上述债务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大连金玛公司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150%,视同发生违约事件。

2. 2017年5月4日,长江证券公司以其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玛公司“17金玛01”债券共计1亿元,并持有至争议发生之日。

3. 2018年10月12日,金玛公司发布《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公告》,声明公司项下17金玛03、17金玛04出现了无法足额兑付利息的情况,2018年11月2日,17金玛01债券召开了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金玛公司提供增信措施、追加抵押,但金玛公司并未补充任何增信措施。

4. 2019年5月16日,长江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金玛公司已构成债券违约。

5. 2019年8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由于17金玛03、04已经出现了违约情形,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案涉债券已经构成交叉违约。由于金玛公司未提供任何额外增信措施,触发案涉债券的加速到期条款,长江证券公司有权要求金玛公司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6. 金玛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情况?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募集说明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券持有人、担保人、发行人均应当恪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交叉违约条款是债券发行的增信措施之一。《募集说明书》约定:“若本息债权存续期内发生交叉违约,应立即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案中,由于金玛公司的其他债券产品出现了违约情形,投资者保护机制启动并无不当。

第二,《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该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金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债券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交叉违约情形出现时,金玛公司未提供新的保证或者其他增信措施,在此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云亭律师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交叉违约条款在的债券违约纠纷中的适用条件问题,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债券中的“交叉违约”是指债券交易的各方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文件中约定:发行人在其他债务(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境外债券/金融机构贷款/其他融资)出现违约(本金、利息逾期)或宽限期(如有)到期后应付未付,视同发生违约事件。该种违约情形不以发行人无法按时支付到期的利息和本金为前提,而是针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下降而引发的保护性措施。

二、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交叉违约条款应当由发行人和持有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一般实践中,尽管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信用能力和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有监管的义务,但是债券交易“每年一付息”的模式极易使得债券持有人面对发行人已经按期支付利息但偿债能力显著下降的情形时束手无策。交叉违约条款的存在可以使得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公司在信用下降、偿债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快速做出反应。但是,交叉违约并非合同违约的法定情形,有赖于《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发行文件的特殊约定。债券发行文件中无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仅以发行人的其他债券产生违约而要求发行人偿本付息的,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对于发行人来说,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可能会增加自身的违约风险,引发债券持有人违约求偿的连锁反应,不利于其债务风险的控制。因此,建议发行人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谨慎约定交叉违约条款。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

21.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债券募集文件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示范性条款)(中证协发〔2018〕321号)

4.5 交叉违约 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 4.5.1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2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3 如果在特定债务下违约:(1)是因为在操作或处理方面失误、遗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导致的,且(2)该方有资金或资产在到期时进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对方就该等事实发出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则不构成主协议第4.5条下的交叉违约。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募集说明书》、《担保协议》及《担保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券持有人、大连金玛公司及王延和均应恪守《募集说明书》、《担保协议》及《担保函》的相关约定。王延和同时为“17金玛03”、“17金玛04”及“17金玛05”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三只债券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15日发生实质违约,王延和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王延和的上述行为的发生应认定为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2018年10月12日为触发加速到期条款的日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11)加速到期,约定:在该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王延和未能履行相关保证责任的行为已触发案涉债券的加速到期条款,债券持有人可依据上述约定要求涉案债券加速到期。另外,关于加速到期日的确定。《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11)加速到期条款并未明确“一定期限”的时长。但是根据《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违约的约定,其宽限期为一个月。在庭审中,长江证券公司明确其诉请之基础为《募集说明书》的加速到期条款,但在本案查明的事实中,“17金玛03”、“17金玛04”及“17金玛05”三只债券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15日发生实质违约,那么相对于本案涉案债券而言,已构成了《募集说明书》交叉违约。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募集说明书》对在触发加速到期时,债券发行人重新提供保证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比照交叉违约条款的宽限期约定,即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商业惯例,客观合理。另外,2018年11月13日,大连金玛公司发布《大连金玛公司关于无法在宽限期内兑付“17金玛03”和“17金玛04”利息的公告》。该公告称:根据案涉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大连金玛公司发生利息逾期事件之后已启动“17金玛01”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截至2018年11月12日日,大连金玛公司尚未能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如期偿还“17金玛03”和“17金玛04”相关债务。因此,从上述证据可以确定的事实为,在2018年10月12日,保证人王延和未履行“17金玛03”、“17金玛04”相关保证责任,触发了加速到期条款,随后,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债券发行人也未提供新的保证。因此,综合上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及实际给予债券发行人的提供新的保证的期限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长江证券公司主张的涉案债券加速到期时的给予债券持有人提供新的保证的合理时期为1个月期限,即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涉案债券提前到期,债券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全部未付本金及利息。长江证券公司主张案涉债券的提前到期日应为最早触发加速到期情形的发生日,即长江证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8年10月18日,该项主张并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也未有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二审认为:

《募集说明书》、《担保协议》及《担保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因大连金玛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利息,王延和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且大连金玛公司未能提供新的保证,触发案涉债券的加速到期条款,长江证券公司有权要求大连金玛公司和王延和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案件来源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延和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250号】

延伸阅读

关于债券违约案件交叉违约条款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以下是云亭律师在写作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

裁判观点:《募集说明书》中未约定交叉违约条款,债券持有人主张发行人的其他债券违约而要求发行人对本债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31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默示拒绝履行(预期违约)行为。首先,从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看,尽管被告发生了《募集说明书》约定下的“违约事件”,但合同并未赋予原告就此主张被告提前兑付的权利。其次,被告虽对其他债券存在违约行为,但每一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均系被告的独立履约行为,对其中任何一项债券丧失兑付能力并不必然延及其他债券的兑付结果,且被告对涉案债券一直按期兑付利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的外化表现上,均未表明其将不履行涉案债券的兑付义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出现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默示拒绝履行的情形。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的重整申请已于2016年1月8日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原告对被告就涉案债券形成的债权于2016年1月8日视为到期,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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