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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游戏充值相关平台应无条件退款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在网络上看到这样一个视频:少年沉迷网游充值4万元,妈妈哭着打儿子:这是我背4万袋水泥背出来的?一位律师跟贴说“我手中也有一个案件,12岁的儿子给快手打赏46000多元,怎么申诉,快手就是不退!”笔者跟贴说“起诉,要回来应该没有问题。”

未成年人给网络主播打赏或向游戏网站充值,这类事件虽不是很普遍,但也偶有发生。现在笔者就从法律角度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姜杰律师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向游戏网络充值,因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打赏、充值行为无效,直播平台、游戏网站应无条件返还打赏、充值价款。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打赏主播、向游戏网络充值,打赏、充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要求直播平台、游戏网站返还打赏、充值价款。

3、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向游戏网站充值,有证据证明是在监护人授意下进行的,则不能要求直播平台、游戏网站返还打赏、充值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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