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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农民在建房时,可能存在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下来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直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时才发现,没有证件证明房子归属,然而村民享受待遇与否不应简单的以是否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来进行认定的。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通过最高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为大家进行解读。

最高法判例

这起案件是村民刘某、郑州市某区政府补偿安置不合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行申3774号。

1992年,刘某所在村镇全体村民整体搬迁,村组另行划分宅基地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刘某按要求缴纳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和建设费后,顺利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1996年,刘某离开村庄,去往郑州工作,因工作原因,刘某在申请到的宅基地上一直没有盖房,村组也没有向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2008年刘某将户口又迁回该村,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某使用。刘某在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自建住宅一栋并居住至今。后所在村进行拆迁,刘某因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成为全村唯一没有资格领取补偿款的农户。多次协商未果之下,刘某将郑州市某区政府告上法庭,在二审中胜诉并重新获得了拆迁补偿资格。郑州市某区政府对二审结果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经审理最高法院驳回了郑州市某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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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解 读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郑州市某村村民于1992年因郑州市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刘某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后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某使用且于当年建房居住至今。虽然刘某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1992年刘某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刘某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段庄村村民待遇。

根据《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在有关土地的权属、使用权利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农民是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的。

该案中刘某所实际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自始至终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但其在相应宅基地上建房并居住了的事实,得到了村组的认可,也没有村民提出异议。

宅基地使用权是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宅基地使用证的办证目的就在于能更好地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己的权利,在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定分止争。仅仅因为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就剥夺被拆迁村民的补偿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要提醒广大农村被拆迁人的是,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宅基地使用证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问题,不要行为过激也不可丧失维权信心消极不作为,应尽快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来进行维权,帮助自己争取公正合理补偿。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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