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具有极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很简单,但实践中客观存在着很多裁判规则,但单位的某些抗辩理由很常见却几乎永远得不到支持,本期就来看看是哪些理由。

目录索引

一、及时发工资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

三、单位以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抗辩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四、单位以劳动者档案材料丢失且报警、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为由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五、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备案管理个人信息网上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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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工资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A公司主张已按约向L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保障了L的合法权益,不应向L发放二倍工资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2020)鲁02民终4867号】

2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

L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影响A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5877号】

3

单位以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抗辩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A公司以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已经为齐稳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不应支付齐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75号】

4

单位以劳动者档案材料丢失且报警、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为由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A公司主张已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L不予认可,

A公司以L的档案材料均已丢失且对此进行报警,已在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为由主张不应支付L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177号】

5

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A公司

虽提供了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但该证据的证明力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不予采纳。A公司上诉主张L分管过人事工作,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A公司认可的《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协议书》载明的主要工作内容不相一致,A公司

提交的《交接清单》虽然显示L交接过人事项目,但该证据的证明力亦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仅凭该《交接清单》不足以证明L直接分管与书面劳动合同相关的人事工作,更不足以证明L在离职时带走了书面劳动合同

,A公司以此为由上诉主张不支付L二倍工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A公司上诉主张其与L签订的《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协议书》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2766号】

6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个人信息网上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自2018年7月10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最晚应于2018年8月9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备案管理个人信息网上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与原告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019)鲁0214民初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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