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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通过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等环境

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

注重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该两法

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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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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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桌给我起侮辱性绰号,我该怎么办?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也就是说,如果在你身上发生校园欺凌,你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和家长,学校有义务妥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那校园欺凌是什么?起侮辱性绰号算不算校园欺凌?实施校园欺凌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面对校园欺凌学校应当怎么做?...别着急,马上带你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

校园欺凌表现为:

骂(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

打(打架、斗殴)

毁(毁损受害者的个人财产)

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意做的事情)

传(在身边和网络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校园欺凌中所指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起侮辱性绰号算不算校园欺凌?

绰号在现实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都被他人起过绰号,只不过一般来说多数绰号都是亲朋好友之间一种亲密关系的体现,不管是起绰号的初衷还是绰号本身,一般都没什么恶意,充其量也只是开个玩笑罢了,并不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适。

侮辱性绰号则不然。最明显的一种情况是针对他人生理缺陷而起的绰号,于当事人而言,生理缺陷本来已让人或多或少有些自卑情绪,生活中难免有“差人一等”的错觉,容易变得敏感,如果再被人拿来说事,纵使背后没有那么大的恶意,也无异于捅伤疤,是一种赤裸裸的语言暴力,只会给当事人心灵带来难以抚慰的创伤。

根据《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语言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而侮辱性绰号就属于语言欺凌的一种,虽然相比身体上的欺凌,语言欺凌发生比较隐蔽、带来的直接观感也没有身体欺凌那么强烈,但他造成的创伤并不比身体伤害小,有的甚至会影响到一个人的一生。所以一定要重视语言欺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欺凌带来的伤害。

实施校园欺凌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等欺凌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除了欺凌者以及家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学校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面对校园欺凌学校应当怎么做?

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尚不健全,学校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监护责任,预防和消除校园欺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防控校园欺凌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还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也就是说,对于起侮辱性绰号等校园欺凌问题,学生要告诉学校和家长,学校在察觉或得知此类事件后有义务制止和管教,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同桌给我起侮辱性绰号,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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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转自: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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