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下发的20338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北部湾港”、“公司”或“上市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市公司年审会计师,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购标的审计会计师,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贵会的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2、本反馈意见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与合计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题1:

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的审批(备案)文件:桂发改交通[2015]1141号、环评文件:桂环审[2015]48号和其他所需许可、资质:岸线使用批复交规划函[2015]708号。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文件的有效期;(2)募投项目能否在上述文件有效期内实施,如不能,申请人拟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情况

(一)发改委批文有效期

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于2015年10月10日获得广西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15〕1141号),文中规定“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二)环评文件有效期

2015年4月9日,广西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5〕48号),文中规定“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岸线批复有效期

2015年10月21日,国家交通部出具《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函〔2015〕708号),文中规定“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本批复将自动失效”。

二、上述项目批复的有效期均与项目开工日期相关

综上所述,项目批复的有效期均与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的开工日期相关,与项目完工日期并无直接联系。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需于发改委批文下发日期(2015年10月10日)后两年内开工,方可保证上述项目批复均有效。

在获得发改委批复后,防港集团已于2017年6月前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包括于2016年7月5日通过了自治区交通厅对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于2017年5月通过了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对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此外,在获得发改委批文后两年内,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的回旋水域、部分码头水工及后方陆域已同步施工。

2019年6月13日,防城港市发改委出具《关于防城港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的函》,确认“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回旋水域、码头水工等工程在项目获批核准后2年内已开工,项目核准文件有效”。

本次募投项目“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已在上述三项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进行了开工建设,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安排将不会影响上述项目核准、环评及岸线批复的有效性。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如下:

1、 取得并查阅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相关的批复文件;

2、 查阅与港口泊位建设相关的项目投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3、与公司工程部主要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泊位建设的审批程序、开工情况及相关要求;

4、查阅“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了解各主管部门对泊位建设的审批及监管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项目核准、环评及岸线的批复文件均由项目开工时间决定其有效性。

2、经当地发改委确认,该项目已在项目获批核准后2年内开工,因此项目核准及环评、岸线批复文件均有效。

3、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不会影响上述项目核准、环评及岸线批复的有效性。

问题2:

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间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间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其中,日常性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方提供港口作业服务;向关联方采购运输服务、工程施工服务及物资;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水电;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进行泊位管理及代建;关联租赁;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主要体现于利润表“管理费用”科目,不适用与收入、成本相比较,故在采购类、销售类关联交易合计中未包括该类别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计算中也未包括该类别关联交易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还存在一定金额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等,上述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偶发性质,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构成直接影响。

二、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合理性、必要性

(一)向关联方提供港口作业服务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主要包括向控股股东北港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港口作业服务及向持股10.65%的股东上海中海码头的一致行动人提供港口作业服务两大部分。相关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报告期内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由中国广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持股51%,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持股49%。其中,中国广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由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由北港集团全资持股。故在2020年上海中海码头未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前,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并入北港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公司之列进行统计,2020年开始并入上海中海码头的一致行动人中进行统计。

1、向北港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港口作业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为北港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港口作业服务,是公司所处区域特点及港口发展要求综合作用的结果。

我国港口的发展状况主要受制于腹地经济。腹地经济较好的地区,港口规模也相对较大、发展也相对较快;腹地经济的产业结构亦决定了港口的货种结构,从而进一步影响港口的盈利水平。

公司生产经营地位于广西沿海,其腹地主要为广西本地、云贵川渝及湖南、湖北等地区。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港口相比,公司的腹地经济发展较为薄弱、货源较为单一。另一方面,公司的部分港口,虽自然条件优越,但建成年限较短,入港的公路、铁路等配套设施尚需完善。而港口类项目建设的投资金额较高,若短期内无法获得良好的经营回报,将影响公司的资金流转及未来发展。因此,获取稳定且优质的港口业务客户对公司发展而言尤为重要。

为改善上述问题、推动港口业务的发展、同时促进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北港集团积极发展临港工业板块,即由北港集团与存在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双方在港口临近区域内成立合资公司,并将该合资公司发展成为公司的港口业务客户。报告期内,在公司港口服务类关联交易中,诚德镍业(后更名为北部湾新材料)、诚德金属、诚德不锈钢、惠禹粮油、渤海粮油等均属于该情况。

临港工业的引入,不仅有利于降低合资公司的物流成本,也有利于稳定和提升公司的货物吞吐量,实现港口业务和临港工业业务的共赢。该类关联交易对公司发展而言合理且必要。

2、向上海中海码头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港口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

2019年11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1199.HK,以下简称为“中远海”)之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报告书,将从北港集团处协议受让本公司5.66%股权。2020年1月10日,上述股权转让过户完毕,中海码头共计持有公司10.65%的股权,上海中海码头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因此成为本公司关联方。

上海中海码头为中远海下属从事国内外码头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专业公司。而以中远海为代表的船运公司是港口类公司的核心客户,和公司存在持续业务往来,其参股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中远海也在积极寻求与港口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及业务合作,相继参股了上港集团、广州港等大型港口类上市公司。

综上,公司与中远海间关于港口业务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行业特征,对公司的发展而言有益且必要。

3、向上述关联方提供港口服务定价的公允性

对于港口作业服务类关联交易,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针对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在内的所有客户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在与客户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综合考虑客户货物量的种类及多寡、与客户合作时间的长短、客户货物到港运距、客户综合物流成本、港口作业流程、竞争对手的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业务的价格水平,并不会因客户的关联方身份而给予价格上的区别对待。

以外贸进口锰矿(散来散走)货种为例,2017-2020年间公司与泛湾物流有限公司(北港集团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码头一致行动人)及广西恒湘工贸有限公司(无关联第三方)所约定的各作业方式对应的运输价格均不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单位:元/吨

(二)接受关联方劳务、采购关联方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劳务主要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工程施工服务及劳务等;采购关联方商品主要内容为向关联方采购生产所需水电等。相关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接受关联方劳务、采购关联方商品的合理性、必要性

①工程施工

公司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主要包括大型工程施工、零星工程维护及工程监理。上述工程施工类关联交易均由公司正常建设需求所引发,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②转栈运输服务等

因港口业务的特殊性,除装卸、堆存等核心港口业务外,港口类公司一般将从岸到场等“转栈”水平运输服务、清仓服务等外围业务通过外包方式进行。公司每年或每三年对各港区内的运输服务等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比质比价,最终选择中标方,由中标方向公司提供水平运输等港口服务。

北港集团旗下的北港物流等物流公司在广西地区属于规模较大、服务优质的运输企业,若在公司的运输服务招标过程中关联方物流公司中标,则将由其向上市公司提供港区内的水平运输服务,由此产生关联交易。

该类关联交易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例如日照港向关联方采购物流短倒、劳务及装卸、清洁等业务总包服务,锦州港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装卸运输、理货、航道通行、后勤服务等。

③劳务

发行人与北港集团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间关于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行人与防城港市泛港机械劳务公司间。

原发行人部分用工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防城泛港原隶属于防城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关联方范畴;其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改制,改制后由防港集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持股95%,成为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降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比例,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逐步转为公司正式员工。2020年1-9月,公司与防城泛港之间因劳务派遣产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291.00万元,已较上年度显著降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防城泛港间的劳务派遣业务已完全终止。

④采购水电

公司生产用电部分由防港集团提供,主要是由于防城港为以港建市,防城港港区内的水、电均由原防城港务局、现防港集团提供,后防港集团将自来水部分对外转让,但电力部分仍保留在防港集团内,故公司在防城港港区内的用电仍需向防港集团购买,钦州、北海港区也存在向防港集团采购生产用电的情况。此外,公司在关联租赁过程中也涉及少量水电采购。

2、接受关联方劳务、采购关联方商品的定价公允性

①工程施工

对于大型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类关联交易,公司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方,整个招投标流程为:招标方制作招标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待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后在其指定平台进行招标。之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整个招标流程,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根据分数确认中标候选人。招标方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方。综上,整个招投标流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导,中标候选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施工方的确定及其服务定价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对于零星工程维护类关联交易,公司采用自主招标方式,通过比质比价综合确定中标方,整体招标过程公开公正,定价公允。

②转栈运输服务等

对于运输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司也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提供商,对于所有的投标方,公司将综合考虑其服务能力、硬件配备及报价,最终确定中标方。运输服务中标方的确定及服务定价均为市场化的确定方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③港口作业劳务

从公司与防城泛港签署的劳务承包合同及实际结算情况来看,防城泛港所派遣的劳务人员劳务费按作业单价结算,其作业单价与防城码头等公司的员工完全一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以实际缴存基数单位部分为准;此外,防城泛港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向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公司与防城泛港间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判断主要由其防城泛港收取的管理费所决定。

公司报告期内与另一家劳务派遣机构北海腾达辉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腾达”)存在同样性质的劳务派遣交易。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两家的管理费单价收费标准不存在显著差异,防城泛港劳务派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定价公允。

④采购水电

对于采购水电类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方均根据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定价,不存在自行加价的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三)销售水电类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水电类关联交易源于港口临近关联方向公司购买水电及公司出租业务涉及销售水电。报告期内各期,该项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2.33万元、199.63万元、233.47万元及17.23万元,金额较小。最近一期该类关联交易较前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北港集团2019年3月退出渤海农业,故最近一期内渤海农业已不再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核算,其2018年、2019年均存在向公司购买水电的情况,金额分别为122.28万元、127.04万元。

对于销售水电类的关联交易,公司均根据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定价,不存在自行加价的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四)租赁类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租赁类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租入北港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办公用房、堆场、生产运营所需设备(主要为门机、地磅、车辆等)等,该部分租赁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自身经营需求,具有必要性;此外上市公司也存在将部分空置办公用房、拖车出租给北港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情况,该部分租赁业务每年发生金额较小,定价依据为同类租赁的市场公允价格。相关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成本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受托管理类关联交易

受托管理类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公司对控股股东下属已运营泊位的受托经营管理及公司对控股股东下属建设泊位的受托建设管理(下文中也称为“代建”)两大部分。相关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受托管理类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

(1)受托经营管理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与防港集团、北港集团在重组上市期间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公司股东防港集团、北港集团需将其下属已运营或试运营、但尚未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码头泊位全部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上述泊位注入上市公司后,托管协议自动终止,以保证在控股股东下属部分泊位尚未注入公司的期间公司与控股股东间不存在直接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随着控股股东所属泊位不断注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受托经营管理类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642.06万元、46.12万元、71.63万元及94.84万元,在2017年后已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2)受托建设管理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北港集团着手将其工程建设职能下沉至上市公司,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及管理能力。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随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承接广西北部湾区域特定货运泊位建设的议案》,确认对于北港集团下属已经开工建设的货运码头,上市公司将与北港集团签订《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由北港集团委托公司进行后续建设管理,由此产生委托代建类关联交易。2020年1-9月代建类关联交易金额为974.84万元,主要包括钦州港东航道扩建二期工程、北港铁山港1-4号泊位进港铁路工程、防城港渔澫港区进港航道工程、钦州港30万吨级油码头工程等代建费用。

综上,受托管理类关联交易的产生,根本原因是为了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间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是目前状态下的过渡性措施,在上述泊位陆续注入公司后受托管理类的关联交易将随之减少、直至完全消失。

2、受托管理类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费用定价依据如下

(1)受托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北港集团、防港集团与上市公司就当时尚未注入公司的泊位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就委托经营管理费用进行了约定。各方同意,委托期限内,协议项下每一管理年度委托管理费用的金额为委托资产每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及上市公司向委托资产委派常驻员工而产生的全部实际人工开支。委托管理费用不包括日常维护委托资产所需费用及委托资产运营所需的其他开支,该等费用开支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其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而后该议案经2012年北部湾港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均回避了投票。整体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北港集团及下属公司后续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定价均以上述委托管理费的规定为参考。

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关联交易的收费情况具体如下:

经横向对比,本公司托管费的收取标准符合行业惯例、较为公允。

(2)受托建设管理

委托建设管理类关联交易的定价是根据建设工程的整体造价及建设进度,参考《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综合协商确定,一般为建设工程费用的0.81%。

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新建项目)》(建标(1996)628),工程费用总值(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在2亿-5亿的,建设管理费费率为0.8%-0.9%;工程费用总值在5亿元以上的,建设管理费费率为0.6%-0.8%。上述委托建设管理类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业惯例,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与关联方间的采购、销售类关联交易都属日常生产经营中合理且必要的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业务规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司效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部分内容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情况”之“(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中以楷体加粗方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关联交易决策的合法性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所有关联交易的批准均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作出,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表决中严格遵循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及时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就关联交易作出的决策程序如下: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

四、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规定,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五、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0,572.70万元、31,008.68万元、44,996.45和27,442.45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7.20%、11.60%、15.36%和12.06%;销售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9,737.47万元、66,164.72万元、70,826.75万元和68,815.8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1%、15.67%、14.78%和18.04%。

公司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主要由港口类行业的经营特点所致。港口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是当地港口集团,旗下除持有港口类上市公司股权外,可能还持有同区域内的能源类、物流类、临港工业类公司股权,港口区域内水电也一般是由该港口集团或港口运营公司供应,故港口类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较易于发生港口作业服务销售、水电采购、运输服务采购等方面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优质的港口类上市公司也是大型船运公司投资的首选,若船运公司持有港口类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关联方认定范围,则关联交易金额将随着双方业务量的增长而增长。2017-2019年港口类同比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与北港集团、中远海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间产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港口类企业的行业特征,符合公司的实际运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而使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收购钦州泰港100%股权、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等三个募投项目,涉及30万吨级油码头、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及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等共计4个泊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进一步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也可减少委托管理类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钦州泰港所属的30万吨级油码头、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均将注入公司,相应的委托代建关联交易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委托经营关联交易都将随之减少。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增加的关联交易包括:上述泊位需向防港集团采购生产用电、未来可能向关联方提供港口作业服务或采购运输、施工服务等。

因同一港区内泊位较多,公司在同一港口区域内对客户提供港口作业服务时会根据客户及港口作业的具体要求综合确定生产泊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临港工业企业中的关联方未来是否会在本次注入泊位中产生港口作业服务及产生的金额,在目前时点难以准确预测。同时,运输、施工服务等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后确定服务提供方,公司目前也难以判断未来上述泊位的服务提供商及相关服务提供金额。

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将进一步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减少原存在的委托管理类关联交易;未来也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产生新类别的关联交易。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五)关联交易金额持续增长的风险”中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增加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同时以楷体加粗方式在“第四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情况”之“(九)本次发行是否会增加关联交易及相关措施”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及修订。

若募投项目所涉泊位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例如购买水电、采购运输服务、提供港口服务等,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也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过程具体如下:

1、取得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取得关联交易及所对应的关联方清单,通过天眼查等渠道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2、与北港集团资产管理部、发行人审计/法务部等主管关联交易审核及关联方管理的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北港集团的关联方名单管理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等;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部制度及决策程序等相关文件,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4、查询港口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主管机关相关备案网址;

5、取得并查阅各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港口作业收费标准,抽取了公司与主要关联方及无关联第三方的港口作业合同,对于同类货品、同类运输方式的港口收费标准进行交叉对比,判断价格公允性。

6、取得并查阅防城港地区电力相关政府定价文件,抽查报告期内各变电站月度电费清单,确认计费单价与市场单价的一致性。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防城泛港报告期内签署的合同文本,核查防城泛港成为关联方前后的价格变动情况,横向对比无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北海腾达的收费标准,判断公允性。

8、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三个港区对于水平运输业务的招标文件、对于各物流公司的评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文本,确认水平运输业务采购过程及价格的公允性。

9、查询同业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公告,横向对比托管类业务的定价公允性。

10、查询同业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公告,了解港口类上市公司近年来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包括关联交易类别、金额及产生原因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符合港口类企业的行业特征,符合公司实际运营和发展的需要,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所有关联交易的批准均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作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

3、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4、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5、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 易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的情形。

7、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解决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减少原存在的委托管理类关联交易;未来也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产生新类别的关联交易。

8、若本次募投项目所涉泊位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合法合规进行决策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发生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9、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问题3:

申请人披露,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旗下存在有部分控股或参股的码头泊位资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5)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6)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7)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8)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及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集装箱和散杂货的港口装卸、堆存及船舶港口服务。主要经营地为广西北部湾港沿海区域内的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及北海港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北港集团存有部分控股或参股的码头泊位资产,具体包括:

(一)广西北部湾区域内的沿海货运码头泊位

本次发行前,北港集团存在部分正在建设或已建成尚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广西北部湾区域内沿海货运码头泊位,具体情况如下:

(二)西江内河货运码头

2018年9月,经广西党委、广西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国资委下属的6户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其中西江集团整体并入北港集团,成为北港集团全资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内河码头板块也逐步划入西江集团,继而由北港集团控制。

(三)海外参股港口

北港集团在海外参股了部分港口,包括通过北部湾控股(香港)公司持有Kuantan Port Consortium Sdn Bhd(关丹港建设有限公司)40%股权,继而参与马来西亚关丹港的经营;通过北部湾控股(香港)公司持有Muara Port Company Sdn Bhd(摩拉港务有限公司)51.00%股权参与文莱摩拉港的经营。上述两家公司中大马财政部、文莱财务大臣分别持有1股优先股或黄金股(即对重要股东出售、转让股份行为有一票否决权)。此外,北部湾港集团下属公司北控香港与PSA下属公司PSA泰国在新加坡合资设立PBI公司,其中北控香港占股25%。PBI公司成立后购买了拥有两个内河码头的泰国繁荣码头有限公司(THAI PROSPERITY TERMINAL CO., LTD)15%股权。

以上控股股东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之“(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对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合理解释;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对于上述北港集团控股或参股部分与申请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北港集团做出的合理解释具体如下:

(一)对于广西北部湾区域内的沿海货运码头泊位的说明

1、对已开工或已运营的广西北部湾区域内沿海货运码头泊位,北港集团已委托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建设管理

为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自2013年起,北港集团(原协议、承诺主体包括防港集团,2020年6月防港集团所持股权无偿划转至北港集团后,协议、承诺主体由北港集团承接)与上市公司先后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补充协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与此同时,北港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对旗下已运营但暂未注入上市公司的沿海货运泊位进行托管;与上市公司签署《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对于旗下已开工的泊位委托上市公司进行代建,以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文所述,北港集团目前尚持有部分广西北部湾区域内的沿海货运码头,这部分尚未注入上市公司的泊位情况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北港集团严格遵循了已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协议相关内容,将未注入的在建泊位交由上市公司进行代建;将未注入的已运营或试运营泊位交由上市公司托管。

2、部分符合注入条件的广西北部湾区域内沿海货运码头泊位将于本次注入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中,公司拟通过收购钦州泰港将北港集团下属已具备注入条件的钦州30万吨级油码头与防城港渔蕅港区401号泊位注入公司,此举将进一步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3、其余尚未符合注入条件的码头泊位,北港集团将在其满足注入条件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后,北港集团下属的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13号泊位、钦州大榄坪作业区1号-3号泊位、防城港渔蕅港区501号泊位尚未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其中。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13号泊位规划刚调整完毕,正在改造中,未开始运营;钦州大榄坪作业区1号-3号泊位尚未完工,项目前景尚不明确;防城港渔蕅港区501号泊位在2020年进入试运营阶段,2020年1-9月收入为954.12万元,净利润为-415.59万元(未经审计),尚未盈利,目前已由上市公司托管。针对上述情况,北港集团将严格遵循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继续推动未注入沿海货运泊位尽快满足注入条件,并待注入条件满足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在建的广西北部湾区域沿海货运码头泊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并注入上市公司,北港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将彻底解决。

(二)对于北港集团持有西江内河货运泊位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说明

1、北港集团取得西江内河货运泊位,主要是源于地方政府业务板块资源整合的影响,非企业主动的选择

如前所述,西江内河货运泊位进入北港集团主要是源于广西国资委下属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的影响。根据重组方案,西江集团整体并入北港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内河泊位板块也逐步划入西江集团,继而由北港集团控制。

故北港集团取得西江内河泊位,是当地政府对内河业务板块整体规划后进行资产重组的结果,并非北港集团的主动选择。上述划入北港集团的西江内河泊位已及时由上市公司进行托管。

2、内河泊位主要与其邻近内河泊位、或在其沿河范围内的路上运输网产生竞争

内河港口泊位的主要功能包括:1)通过内陆河道进行沿河、沿江地区的货物运输;2)将腹地货源通过内陆河道对接沿海泊位进行远洋运输。与沿海泊位相比,内河港口通行的船舶吨级较小,其运力受季节影响较大,其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于其物理距离临近的内河泊位,或同一沿河区域内的公路运输网、铁路运输网。与公路、铁路相比,内河航运的成本较低,但耗时较长。

3、西江内河泊位与北部湾港沿海港口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1)西江内河港口泊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现阶段盈利能力较弱

上述西江内河港口泊位属于政策性引导的基础项目,其建设定位主要考虑了港口对周边地区的经济拉动效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现阶段沿江产业发展尚不成熟,产业协同效益释放尚需时间,导致该部分泊位整体盈利能力不佳。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北港集团因行政划转所获得的西江内河货运码头泊位及2019年营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泊位的2019年度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于泊位所属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港务管理相关收入,净利润数据为根据上述泊位对应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营业成本、对应期间费用与按营业利润占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后计算得出。

从上表可知,现阶段北港集团通过行政划转取得的西江内河码头泊位资产盈利能力较低,2019年上述码头泊位共实现营业收入14,143.83万元,净利润-26,353.54万元。若在短期内将上述西江内河货运泊位注入上市公司,将拖累上市公司业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上述西江内河泊位不符合注入资产的前提条件。

(2)西江内河码头与北部湾港本港间运输不畅,无法形成协同效应

因现实原因,西江水道下游连接的是珠江水系,从珠海港、广州港进行远洋输出,截至目前与北部湾港本港之间并无水道相连,由西江水道所运输的货物需通过铁路运输、公路短倒等方式方可运输至北部湾港。鉴于目前“江铁海”联运物流线路不足,西江流域的内河泊位与北部湾港本港之间缺乏有效的物流运输方式,运输不畅,导致西江内河码头泊位与北部湾港无法形成江海联动的协同效应。

(3)西江内河港口与北部湾港沿海港口的规划及客户群体存在差异

西江流域的内河港口立足于珠江一西江经济带,该经济带以西江为主轴,主要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转移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客户为西江流域沿线的相关企业;根据《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北部湾港本港的定位为发挥好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陆海交汇门户和陆路干线关键节点作用的国际门户港。西江内河港口与北部湾港沿海港口的规划及客户群体存在一定差异。

综上,北港集团下属的西江内河港口与北部湾港沿海港口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4、公司将转出原有的西江内河港口资产,与北港集团间不会因此产生同业竞争

虽然北港集团下属的西江内河港口与北部湾港沿海货运港口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但由于公司持有贵港码头、贵集司、贵港中转码头三个内河码头相关公司,仍可能因此与控股股东产生竞争,需进行上述三个内河码头泊位的剥离。

为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考虑自身资源协调能力,公司决定暂不考虑继续托管或注入上述西江内河泊位,转由北港集团进行先行培育。此外,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将原持有的内河码头资产,具体包括贵集司100%股权、贵港码头100%股权、贵港中转码头100%股权,出售至北港集团下属的广西北港西江港口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作价;2020年11月12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股权交割已完成。

(三)海外参股港口

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港口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先行官”的角色。2017年5月,我国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文中指出,“六廊六路多国多港”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主体框架,为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提供了清晰的导向。其中“多港”是指若干保障海上运输大通道安全畅通的合作港口,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一批重要港口和节点城市,进一步繁荣海上合作。为践行“一带一路”的倡议,北港集团作为广西国资委下属的唯一港口类地方国企,近年来在“走出去”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参股海外港口即为北港集团“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北港集团在海外参股的部分港口,主要涉及马来西亚关丹港、文莱摩拉港及泰国繁荣码头。

马来西亚关丹港由马来西亚上市公司怡保工程(IJM)持股60%,北港集团通过北部湾控股(香港)公司持股40%,同时大马财政部持有该公司1股优先股。北港集团未实质控制该港口,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文莱摩拉港由北部湾控股(香港)公司持股51%,文莱达鲁萨兰资产管理公司持股49%,文莱财务大臣持有该公司1股黄金股。由于摩拉港的双方股东在董事会派驻成员数量一致,股东会中双方投票权也一致,故北港集团未实质控制该港口,未将该港口纳入合并范围。

北港集团在泰国繁荣码头有限公司中所占股权份额较小,不能对该公司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综上,北港集团均未实质控制上述海外港口,也未将上述海外港口纳入合并范围。此外,港口竞争存在辐射范围之限,辐射范围之外的各港口间替代条件不足,故港口竞争主要存在于同一港口群内的不同港口之间。上述海外港口所处位置均不属于广西北部湾区域,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直接竞争。

(四)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综合上文所述,对于北港集团持有广西北部湾区域内部分沿海货运泊位的情况,北港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已采取托管、代建等措施予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上述同业竞争承诺及托管、代建协议主要条款,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