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涉及到社保法,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比较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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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如果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缴费至满15年为止。这个缴费前提条件就是参保人已经是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只不过是还没有缴费至满15年,所以这种情形下,只要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补缴,这是可以补缴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这一条的解释来看,其实信息量非常大,一是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二是社保部门无法补办,社保部门无法补办只有这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没有社保的缴费账户,也就是说从来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才是无法办理的;三是不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问题,究竟该如何赔偿,所以这个自由裁量权就只能交到各个法院审理的法官的来裁定,但对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文件或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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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知道的主要诉求是什么,然后按照相关诉求来查找适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起诉时,可以根据自己今后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所以总体上只能是要求赔偿相应的养老金损失。对于养老金损失在提出诉求时,既要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要兼顾具体的事实。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最好的赔偿方式就是责成用人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补缴。但解释三的原意,就是以社保机构不予补办为前提的,那么赔偿责任肯定是要有企业来承担。但是赔偿的年限究竟该怎么计算呢?从各地审理这类案件的实际例子来分析,如果员工从入职就在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15年,而且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的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养老部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参照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同类型退休人员的待遇负责基本养老金的赔偿,至于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公布的城镇职工人均寿命来计算一次性支付,按照这种方式提出诉求可能是最好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按照离职赔偿金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职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没有达到15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补缴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这种情形,我认为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职工离职赔偿金的办法来执行,实际这也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的情形差不多,但是直接的后果还是职工无法补缴养老保险,也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履行赔偿责任,所以在应当按照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的工资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让职工离职以后,通过办理商业保险等,达到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遗憾。

综上所述,按照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办理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怎么判决赔偿事宜,由于各地的规定不同,还是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