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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雷大爷骑绿牌电动自行车外出,因未戴头盔被交警处罚20元。雷大爷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南宁的地方性法规与此相冲突,应遵循上位法。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大爷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一起告上法院。1月2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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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大爷骑电动自行车出门坚持选择不戴头盔。

事件:男子骑超标电驴未戴头盔被罚

雷大爷告诉记者,2020年9月4日,他骑着绿牌电动车在南宁市民权路上等红绿灯,交警问他为何不戴头盔,他说不喜欢戴,他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不需要戴头盔,他可以选择不戴。

因为他骑超标电动车未戴头盔,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以他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以及该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二十元罚款”规定,对雷大爷处以20元罚款。

雷大爷“吃”的第一张罚单。

对此,雷大爷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认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应条款相冲突,应予以修改,并要求撤销处罚。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认为,他们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雷大爷要求修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要求,他们认为该条例是南宁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交警部门只有执法的权力,没有修改的权力。2020年11月,南宁市兴宁区政府驳回了雷大爷的行政复议。

雷大爷不服,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一起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以及兴宁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1月21日,该案在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

争议: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是否相冲突?

“法无禁止,皆可为,被告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法庭上,雷大爷坚持认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法规有关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的内容冲突,上位法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头盔,他可以选择是否佩戴头盔。

对此,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确实没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头盔,但也没有规定不需要戴头盔或不得戴头盔的规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需要佩戴头盔,没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

该代理人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定人身自由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批准实施,是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他们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当天未宣判。

庭审结束后,雷大爷告诉记者,目前他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上路还是不戴头盔,前几天他因此又被罚20元,他还要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市民“较真”有益于法律法规完善

对雷大爷认为的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观点,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规定要戴头盔,但也未规定不戴头盔,因此不能认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违反上位法。

另外,对雷大爷所说的自己有选择权,覃律师认为,雷大爷确实有选择权,但他目前生活在南宁,肯定就要受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对雷大爷的“较真”,覃律师认为应该一分为二看待,他们的“较真”会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

记者采访了解到,南宁的绿牌电动车属于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不符合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自行车由于时速较快,有些甚至可以达到机动车的时速,安全系数较低。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则明确,驾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即小蓝牌)的,倡导佩戴安全头盔,不强制要求佩戴头盔。

▍今日责编东东

图文编辑 :东东

▍内容审核:东东

▍内容来源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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