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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一、杨玉魁等21人涉黑案

杨玉魁案由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1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以杨玉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发展和壮大,有组织的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贿、高利转贷、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非法财物及收益十余亿元。在经营煤矿期间,该组织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通过放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方式武装护矿;通过贿赂、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逃避监管和处罚,在凯里地区煤炭行业逐步形成强势地位。经济实力壮大后,该组织利用前期非法所得资金,相继成立鑫鼎房开公司、鑫鼎小贷公司,开始转向房地产开发和金融借贷领域,采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在征地补偿等领域牟取不法利益;采取制作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利用平台公司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用于转贷牟利;采取签订“阴阳”借款合同,设置套路贷、复利、“砍头息”、虚假投资、抵押等手段放贷,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并吸纳其他被告人进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进行追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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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名被告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二、沈建忠等14人涉黑案

沈建忠案由天柱县法院一审,2020年11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以被告人沈建忠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的犯罪组织在凯里、丹寨、麻江等地组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用多重计息、隐瞒计息的“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30余起。该犯罪组织通过“脚跟脚”地跟守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滋扰、纠缠,通过殴打、哄闹、拉横幅等暴力、“软暴力”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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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忠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三名被告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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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贵三等21人涉黑案

王贵三案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王贵三等人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强迫卖淫、强奸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在丹寨县城及周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多次在丹寨县各娱乐场所、夜市街聚众闹事,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经营、生活;该犯罪组织还利用组织势力实施强奸,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牟利,严重侵蚀当地社会风气、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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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二十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四、王才华等15人涉黑案

王才华案由黄平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1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王才华、杨奎等人纠集他人,通过有组织地在黄平县旧州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共计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殴打他人、打砸车辆等27起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暴力收账、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旧州燃煤销售市场、敲诈勒索、采挖阴沉木分红等共获利人民币1000万余元;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旧州燃煤销售市场进行控制,形成垄断,造成旧州瓦窑行业煤价上涨,破坏旧州燃煤销售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瓦窑的正常生产,瓦窑老板被迫向参与“联营”的驾驶员高价购买燃煤;该组织先后多次公然持杀猪焊(杀猪刀焊接在钢管的工具)、钢管、木棒等有组织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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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五、肖功平等25人涉黑案

肖功平案由丹寨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以肖功平、肖高健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凭借在丹寨县以及周边县市的强势地位和非法组织势力、影响力,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丹寨县以及周边县市对于提到“肖家”势力,产生恐惧、恐慌心理。该犯罪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力,有组织的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部分被告人个人还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利用组织在丹寨县的强势地位,通过高利放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该组织先后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充当“地下出警队”替人摆平事端、帮人谈判、追讨债务;该组织在经营兴云木业公司期间,为垄断整个丹寨县木材市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取设卡拦截、威胁、强拿硬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进行交易,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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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功平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高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三名被告人因犯参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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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韩宏平等9人涉黑案

韩宏平案由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9月1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认定以被告人韩宏平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在黎平县城及周边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及插足娱乐行业看场子、插手民间纠纷、入股合伙经营投资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为增强犯罪能力该犯罪组织成员还筹资购买改制刀具、斧子等共计20余把供组织成员在违法犯罪中使用。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破坏黎平城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黎平县社会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多名群众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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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宏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八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月至三年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七、覃军等21人涉黑案

覃军案由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9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以被告人覃军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跟踪贴靠、霸占财物、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典型的“软暴力”手段为主,兼有暴力手段,实施了30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长期以“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随意殴打他人,霸占他人办公区域,在凯里市、锦屏县、台江县等地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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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二十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八、张伟峰等10余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张伟峰案由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张伟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从江县贯洞镇一带,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从江县贯洞镇及周边地区先后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0起,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犯罪活动多起,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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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峰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因犯开设赌场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九、杨智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杨智案由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19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杨智在天柱县邦洞镇摆头村好勇斗狠,多次实施或纠集指使宗族及其他人员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在当地形成了恶名。2013年至2019年6月,杨智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以家族、宗族势力为纽带,利用杨智先后担任摆头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影响力,把持基层政权,在天柱县邦洞镇摆头村范围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21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在摆头村范围内形成威慑势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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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因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十、杨通智等10余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杨通智案由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年11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杨通智、袁再芳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并将资金用于高利贷放贷,攫取非法利益。杨通智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形成影响,纠集其他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和个人债务,并逐渐形成以杨通智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在凯里市、天柱县等地范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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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通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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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凯里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