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关于对2020年拒服兵役人员的行政处罚通告

菏泽信息港小编了解到具体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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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男,身份证号码:372901200101189373。2020年9月1日被批准入伍至陆军某部服现役,到部队后思想出现反复,多次要求回家,拒服兵役,态度坚决,经部队、区征兵办公室、学校武装部及其家长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告知拒服兵役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面临违法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心服役。最终其仍拒绝继续服役,其所在部队于2020年11月30日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令(试行)》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洋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部、国防动员部《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 按照2020年牡丹区义务兵优待金(14288元)3倍的标准(42864元)给予经济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牡丹区便民服务大厅财政收费窗口缴纳罚款。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办理复学和升学手续。

四、三年内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办理务工证明手续。

五、由公安部门将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六、组织刘洋进行为期10天的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七、将刘洋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