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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4名被告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微信交往谈对象,骗取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网站上投资,诈骗被害人钱财,经法院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2020年9月12日,易某治(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至明溪县盖洋镇湾内村从事诈骗活动。易某治负责提供诈骗场所、手机、微信号、QQ号、银行卡、投注网站等工具。之后,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账号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利用虚假身份以“交往谈对象”的方式骗取好友信任,以自己在证券公司从事货币交易知道内部消息的名义,引诱微信好友在网站(该网站由被告人控制投注标的涨跌)上进行比特币等货币涨跌买卖,骗取投注款。2020年9月15日,易某治、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利用微信与被害人方某涛交往,利用上述方式骗其到该网站上进行比特币投注。方某涛共在该网站投注23000元,提现14779.6元,损失8220.4元。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4名被告人陆续到案。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地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悌、陈某明自首、四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陈某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傅某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