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0月13日

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

富源县某乡镇某村路段时

撞到对向驶来由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此次撞击造成李某受伤

以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无责任

然李某却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这里读者们肯定想问

事实很清楚了,是李某负全责

为啥他还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呢?

张某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不应承担赔偿损失

而事实上法院......

法院判决

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

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

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108元

大家是不是更懵了呢

在这里,小编想问问各位车主们

你们有没有乖乖地给你的车子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啥这样判

在遇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大家往往将焦点放在区分责任的大小上

(即主、次要责任、对等责任等责任)

很容易忽略交强险的投保问题

即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作为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

但其驾驶的小轿车实际未投保交强险

其未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张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

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3108元

而小轿车交强险的限额为122000元

由此

张某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

承担李某的损失

判决如上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什么是投保义务人?

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上述案子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以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将车出借供他人使用,他人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那投保义务人也要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吗?

是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车主们一定要记得购买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每案一语

有时,我们会过于相信自己的技术和运气,就算我们自己很OK,但我们无法把握别人的技术和运气。买交强险前,我们会心痛花了一笔钱,但其实我们是在履行法定义务,当我们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最后我们的损失一定是最低的,就不会违法。

供稿:陈梦碧

审核:熊 超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